最高罰10萬!近期有人偷偷在朋友圈干這事!

2024-01-21     半島晨報

原標題:最高罰10萬!近期有人偷偷在朋友圈干這事!

過了臘八就是年,

眼看著春節越來越近了,

大家的年貨、年宵花、煙花爆竹等

過年必備品都置辦齊全了嗎

最近,有網友跟小編爆料,

自己朋友圈的微商們年前

也都是鉚足了勁兒開始上新了,

賣年貨的、賣保健品的,

甚至居然還有賣煙花的

!!!

注意!敲黑板劃重點!

以上行為是違法的!

要知道,相關法律規定,

在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

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

並且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

售賣方、轉發者

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此前,據媒體報道,

青島市民孫某在未取得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

私自在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

最終,青島市公安局

責令孫某停止非法經營活動,

作出處2.2萬元的罰款,

並沒收違法所得8059元的行政處罰。

圖源網絡

煙花爆竹能否在網上進行買賣?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發布銷售信息是一種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訴大家去指定地點購買煙花,不算違法。

如果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中,交易地點不是指定銷售地點,包括送貨上門這種方式,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朋友圈私自販賣煙花爆竹,非法經營數額超過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就已經達到了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標準。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售賣煙花爆竹必須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取得相應許可證後方可進行銷售。與此同時,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還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法律責任

如果通過微信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量較大,將涉嫌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小編再次提醒

在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涉嫌違法,

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大家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

遵紀守法,平平安安過年!

來源:大潮網、天天看臨平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d9da51c1cac24aad03cf8b47400d91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