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05號(關於修改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9號第十條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根據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關於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參照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6號(關於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決定對海關總署2015年第59號公告(關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第十條進行修改。現將修改後的內容公告如下:
十、進境維修過程中產生的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等,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一律不得內銷,應進行銷毀處置,銷毀參照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規定。
對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舊件和維修邊角料,可通過卡口登記方式運至境內(區域外)。
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等屬於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8月28日
修改前:
十、對從境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和維修邊角料原則上應復運出境,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可參照《海關總署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質檢總局關於出口加工區邊角料、廢品、殘次品出區處理問題的通知》(署加發[2009]172號)辦理運至境內(區域外)的相關手續。
對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和維修邊角料,可通過輔助管理系統登記後運至境內(區域外)。
維修壞件和維修邊角料屬於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制發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2號)有關規定辦理。
修改後:
十、進境維修過程中產生的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等,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一律不得內銷,應進行銷毀處置,銷毀參照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規定。
對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舊件和維修邊角料,可通過卡口登記方式運至境內(區域外)。
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等屬於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關務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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