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網友諮詢:
離婚後一方藏匿孩子阻撓探望的,另一方該怎麼辦?
郭守文律師解答:
探望權屬於法定的民事權利,不讓探視孩子的,可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權利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也是對未成年子女本人身心健康的重大侵害,作為孩子的父母,如果另一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應該積極採取報警、通過訴訟依法要求行使監護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方式,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另外,若覺得孩子跟隨對方生活對孩子成長明顯不利,有嚴重侵害孩子合法權益等行為,也可以另行通過訴訟主張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郭守文律師補充: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行使方式大致包括兩種:
1、探望性探望: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到對方家裡或指定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探望權人在約定的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接走子女並按時送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郭守文律師
貴州崇實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法學碩士副教授中共黨員,力爭合法合規實現委託人利益最大化並問心無愧於每一個當事人。擔任多單位法律顧問,擅長刑事辯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工傷、房產糾紛、合同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