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本報從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由於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近日,湖南君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警告,同時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湘建執罰決字〔2023〕102號顯示——
當事人:湖南君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賴振華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資興市資興大道與民生路交叉口鴻宇豪邸二單元1101室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81MA4R6QKW1M
你單位涉嫌在2023年5月申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時使用虛假材料,本機關於2023年9月22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單位於2023年5月向本機關提交了《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申報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你單位在本次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中,提交的技術負責人周林個人業績不屬實。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證明你單位將周林列入技術負責人名單;
證據二:技術負責人(或註冊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證明你單位技術負責人周林使用寶力工程裝備3#倉庫工程項目和景泰世紀新城6#樓建設項目作為個人業績;
證據三: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業績核查情況的回函,證明你單位技術負責人周林的景泰世紀新城6#樓建設項目個人業績不屬實;
證據四: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法定代表人認可技術負責人周林的個人業績核查情況,即承認周林使用的一項個人業績不屬實。
2023年12月8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建執罰先告字〔2023〕93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並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在申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時提交的技術負責人個人業績不屬實,屬於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申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不予許可,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圖源: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據天眼查顯示,湖南君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2020年3月26日,註冊地位於湖南省郴州市資興市資興大道與民生路交叉口鴻宇豪邸二單元1101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31081MA4R6QKW1M,法定代表人為賴振華。(文|中國基建報 張湘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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