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2019年中元節期間禁止燃放孔明燈管理工作通知

2019-08-15     萬寧市廣播電視台

萬寧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加強 2019 年中元節期間禁止燃放孔明燈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興隆華僑旅遊經濟區管委會,市安委會有關單位,有關企業:

我市傳統中元節期間群眾喜歡燃放的孔明燈,這些傳統習俗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已經日益對生產生活的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雖然經過近幾年的專項整治取得很好的成效,但是以燃放孔明燈的方式慶祝傳統節日這種不安全的習俗還不沒有完全杜絕。為認真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特定區域禁止燃放孔明燈的通告》(瓊府〔2011〕67 號)精神,為進一步消除因燃放孔明燈帶來安全隱患,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防止各類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做好 2019年中元節期間禁放孔明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力量,加強重點部位的監管

各鎮政府、興隆華僑旅遊經濟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要按屬地管理、行業管理的原則,加強中元節期間的安全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東環鐵路線路左右兩側 10 公里區域內,以及全市的易燃易爆物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天然氣管道、油氣站(庫)、高壓供電設備設施、煙花爆竹廠以及大面積林地等重點防護區域及其周邊燃放孔明燈。在中元節期間要設立觀測點,在夜間對轄區內燃放孔明燈的情況進行觀測。

二、加強源頭管控

各部門、各單位要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採取有效措施,全面抓好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孔明燈」 的源頭管控工作,從源頭抓起,嚴查轄區內非法製作、銷售孔明燈的小工廠、家庭作坊和商鋪,要想方設法,採取得力措施,從源頭上及時制止孔明燈的製作、銷售、燃放行為。

三、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鎮、區,各相關單位要立即組織人員進村(社區)入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加強轄區巡查,及時禁止製作、銷售和燃放「孔明燈」的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在中元節期間,要成立巡查隊,組織鎮、村幹部,基層公安派出所、市場監管等單位人員進行巡查,進村入戶做好群眾的教育勸阻工作。

四、齊抓共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聯合執法,形成齊抓共管合力,對不聽勸阻,違規在特定區域內燃放孔明燈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及製作、銷售、燃放孔明燈不服從管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嚴肅處理;對因上述行為造成事故的,要依法進行懲處;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流動攤販的管理,對在特定區域內銷售「孔明燈」一律查扣。市場管理部門要強化市場監管,對在特定區域內製作、銷售孔明燈要堅決取締;供電、通信部門要加強對電力、通信設施的巡查保護,避免設施因弔掛「孔明燈」引發安全事故。旅遊服務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對旅遊景區、景點進行專項檢查,杜絕遊客燃放「孔明燈」。建設部門要加強高層樓宇的防護,加強巡查,及時清理弔掛的「孔明燈」,防止引發火災事故。

五、工作要求

(一)實行「零報告」制度。各鎮(區)和有關單位要指定4 人通過傳真、簡訊等方式,在中元節期間(即從 8 月 13 日至 8月 17 日)每天上午 10 時前向市安委辦報告前一天孔明燈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和因燃放孔明燈引發事故的情況(有事故報事故,無事故報平安)。

(二)加強督促檢查。市安委會將組織人員對各鎮(區)、各有關單位開展孔明燈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督查,督促各單位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對督查中發現行動遲緩、工作不力、不按照要求開展工作的,將督查情況上報市委市政府通報;對因管理不到位, 導致燃放孔明燈引發火災事故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督查情況將納入 2019 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的考核內容。

萬寧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9 年 8 月 13 日

▍監製:潘李智 陳明思

▍編輯:何子儀 彭楹

萬寧市廣播電視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cmOwlmwBvvf6VcSZbO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