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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雪天氣,小區樓道濕滑,物業未完全鋪設防滑墊。合肥市民李女士回家時在樓道摔傷,各項損失達10萬多元,向物業公司協商賠償未果,一怒之下,將物業告上了法院。日前,合肥市蜀山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擔責20%,一次性賠償李女士2萬多元。
業主
雨雪天回家,小區里摔骨折
李女士家住合肥市蜀山區一小區。李女士說,她所居住的小區單元樓下公共過道鋪設的是鏡面磚,雨天濕滑,下雪天和上凍天更是難以站立、行走。李女士在入住小區時,曾就該問題多次與開發商、物業進行溝通,但對方未能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
2016 年1 月31 日下雪,樓道地面沒有防滑墊等防滑措施,李女士說,自己下班回家經過樓道時,雖提醒自己小心,但終因地面太過濕滑而摔倒。在120 救護車輛前來救護、同單元樓的小區業主找到小區物業和保安時,物業公司才鋪設了防滑墊。
李女士受傷後,經安徽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安徽省中醫院住院診斷為「腰椎體壓縮性骨折,骶骨3 椎體骨折」,後經司法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李女士認為,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方,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的義務。但物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的發生,應承擔法律責任。但自己出院後,多次與物業協商溝通賠償事宜,物業都以種種理由拒絕。所以,一氣之下,李女士將物業告上了法庭。
物業
業主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物業公司在法庭上辯稱,李女士摔倒是因自己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物業公司認為,造成李女士摔倒的原因有很多,並不能證明是因通道有雨雪未及時清掃所致,客觀上存在其他可能性,如李女士踩空,鞋底滑等原因;其次,李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應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和防範義務,其在雨雪天氣行走時應格外注意地面情況,注意腳下安全,其在行走時摔倒受傷,對自身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物業還表示,即使李女士因雨雪天氣導致路滑所致損害,但雨雪天氣屬於不可抗力因素,且案發幾日為持續雨雪天氣,物業清掃雨雪也不可能使路面保持乾燥,而小區每棟樓門口均建有無障礙通道,且設有扶梯,李女士在連續雨雪天氣,沒有選擇從更安全的通道行走,也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之一。
法院
物業擔責兩成,判賠2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6 年1 月31 日,合肥地區降雪。下午6 時許,李女士在小區單元門前門廊內因地面濕滑摔倒。
法院認為:雨雪天採取防滑措施雖未明確規定於物業服務合同之中,但根據交易習慣,該服務確屬物業服務內容。但是,物業服務人對小區內包括雨雪天路滑在內的安全隱患,應以及時提醒和必要防範為限,而無法對業主在小區內的所有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中,物業公司在雪天採取了一定的防範措施,但令人惋惜的是,「行百里者半九十」,物業在無障礙通道鋪設防滑墊後,未將防滑墊延伸至單元門前,未能充分履行對安全隱患進行必要防範的義務。故對於李女士摔倒受傷,物業公司確實存在一定的過錯。綜合考慮各方權利義務,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應對李女士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經合計,李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02418.55元,被告小區物業公司賠償原告李女士23483.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