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社區轉讓集體土地,卻觸犯了法律…濠江法院這樣判!

2019-10-27     濠江發布

為發揮審判職能強化警示教育作用,進一步增強黨員幹部的法紀觀念和廉潔從政意識,強化對黨員幹部的警示教育,築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近期,濠江區人民法院以陳某坤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為反面典型開展庭審警示教育活動。

1997年7月至2012年9月,陳某坤曾任濠江區廣澳街道某社區黨支部書記,2002年5月起兼任居委會主任。因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陳某坤於2015年12月28日被濠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到了2018年7月,陳某坤又因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被公安機關刑拘,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我們把時間倒回到2009年。

2009年12月18日,經所在社區兩委會議研究通過,以及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時任社區黨支部書記兼居委會主任陳某坤,代表社區居委會,將位於保稅區大道旁白沙頭地段的集體建設住宅用地轉讓給柳某。該處土地面積15.66畝,每畝作價8萬元,總價值125.28萬元。柳某在該處土地範圍內建有圍牆、門房、地磅等建築物。

4個月後,也就是2010年3月16日,陳某坤又將社區白沙頭地段的20.82畝集體建設住宅用地,轉讓給汕頭市某泰公司,總價款為166.56萬元。

1個月後,經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陳某坤第三次代表社區居委會,轉讓集體土地給汕頭市某豐公司。該處土地位於社區草尾沙堆地段,面積為21.04畝,轉讓款每畝8萬元,總價款為168萬多元。

焦點爭議

代表社區轉讓集體土地,為何會觸犯法律?

這三宗土地,按照用地批准文件用途均為建設住宅用地。可能很多人會問,陳某坤時任居委主任,經社區兩委會議研究及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表決,代表社區轉讓集體土地,為何會觸犯法律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而《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有「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的」「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權」情形之一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流轉。因此,陳某坤的行為已涉嫌非法轉讓土地。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不僅擾亂了社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也侵犯了國家土地管理秩序,損害了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開發。經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傳喚,陳某坤於2018年7月17日到市公安局濠江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濠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坤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於今年1月18日,向濠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以案說法

什麼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但國家允許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如果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則會對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造成破壞。根據法律規定,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坤以居委會的名義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共57.52畝,屬「情節特別嚴重」。

以案說法

什麼情況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根據200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20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40畝以上的;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坤作為社區居委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以居委會的名義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共57.52畝,情節特別嚴重,侵犯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焦點爭議

社區居委會能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呢?

法庭上,被告人陳某坤的辯護人提出,本案的性質應認定為單位犯罪,而不是個人犯罪。那麼,社區居委會能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呢?濠江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的問題的批覆》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單位犯罪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按照《村民居委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體性自治組織,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列舉的範圍。

濠江區人民法院法官指出,「社區居委會能否成為犯罪主體,目前司法界仍存在爭議。就本案,即使居委會構成單位犯罪,被告人陳某坤作為社區居委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坤經傳喚後到案,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濠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坤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警示教育活動當天,濠江區紀委監委、區普法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轄區各街道社區等單位的50多名黨員幹部到場參加。主辦單位播放了以案件為素材製作的宣傳片、回放了案件法庭辯論階段的庭審直播視頻,案件的主審法官則結合本案具體案情深入剖析犯罪原因。

參加活動的黨員幹部紛紛表示,這是一堂生動而又深刻的警示教育課,今後一定會以案為鑑,警鐘長鳴,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和黨紀黨規的學習。

我市兩級法院表示,將繼續加強宣傳,對一些典型的土地違法案件予以公開曝光,擴大輿論攻勢,對土地違法者產生強大震懾力。

來源:「汕頭橄欖台」客戶端、汕頭電視台「打開案卷」欄目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cgStDG4BMH2_cNUgesf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