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為70元當「槍手」 | 玉州法院審理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考試作弊不僅違紀,還違法!
每次考試前,監考老師就會重重複復強調,不許作弊。作弊被發現立即處理,考卷為0分,並禁考。然而,這種行為真的只是簡單的違紀嗎?後果真是這麼輕微嗎?
不,《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組織考試作弊罪,替考、或者組織「槍手」替人考試、提供試卷或者答案,則有可能負刑事責任。玉州法院近日就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
案件回顧
2019年4月份,玉州區的朱某為了幫助朋友郭某、葉某通過自學考試,通過中間人聯繫到了在校女大學生小蘇,要求小蘇幫找兩名男生代替郭某、葉某參加2019年廣西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一科70元。小蘇在學校兼職群里發布信息,說要找人幫寫試卷,酬勞70元。很快就有兩名男生小寧、小李聯繫上了小蘇,說願意替人考試。對於替人考試是否有風險,小蘇根據朱某安慰她的一套說辭又安慰了一遍小寧、小李,叫他們不用怕,被發現了就直接走人不考就行了。
於是4月13日早上,小寧、小李在拿到郭某、葉某的准考證和身份證後,走進了某中學考場分別開始代替郭某、葉某考試。但是,由於小寧、小李與被替考的郭某、葉某在年齡和相貌上都存在較大差異,很快就被監考老師發現了異常。監考老師隨即將2人帶到辦公室詢問,驚慌失措的小寧、小李很快承認了替人參加考試的事實,監考人員隨即報警。
案發後,朱某、小蘇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小寧、小李因涉嫌代替考試罪被公安機關移送到玉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網絡圖片)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朱某、小蘇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小李、小寧因涉嫌代替考試罪被公安機關移送玉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玉州區檢察委員會經討論後,認為小蘇、小李、小寧三名學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他們不起訴。而對朱某,則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提公訴。
玉州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適用2018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新規定的認罪認罰速裁程序,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並根據朱某自願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結合其犯罪事實及認罪認罰的犯罪情節,依照法律規定判處其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朱某當庭認罪服判。
法官認為
考試是一場選拔優秀人才的公平競爭制度,無論是作弊、替考,還是提供試題、答案,均是擾亂公平的行為。《刑法修正案(九)》對作弊的相關行為作出定罪的規定,是撥亂反正、維護公平正義、讓學子成長為國家棟樑的法律保障。考生、家長、社會,應共同守護這一場場標誌著公平、公正的選拔,知法守法,不做違法犯罪之事。
法律條文連結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來源丨玉林市玉州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