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幫忙帶孩子,是很多家庭的常態
但這是「天經地義」的嗎?
最近,四川綿陽的王大媽不幹了
她「拉下面子」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
只為索要14萬「帶孫費」!
這是怎麼回事呢?
王大媽稱,孫子今年9歲了,自從一歲多斷奶後就由自己照顧,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全都是自己墊付。
今年4月,王大媽的兒子和兒媳鬧離婚,讓王大媽很是傷心,自己任勞任怨幫小兩口帶孫子卻沒有換來一家人的和諧美滿。於是,王大媽一紙訴狀將兒子兒媳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兒子兒媳支付自己撫養孫子所墊支的費用共計14萬餘元。
我雖然是孩子的奶奶,但沒有撫養孫子的義務,也不是他們的監護人。我只希望通過這場官司,讓兒子兒媳知道撫養子女是他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年輕人不應該有老人就該帶孫子的觀念,也應該認可我們老人付出的勞動。
事情一出,就迅速衝上了熱搜
話題引髮網友熱議
很多網友認為老人幫忙帶孩子,給錢是合情合理的,老年人本來忙活了半輩子,就該享受退休生活,廣場舞,出去旅旅遊什麼。哪怕父母不要,也應該主動給,或者通過別的方式報答父母。
55.9%的網友認為,應向老人支付"帶孫費"
隨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王大媽的兒子兒媳應支付王大媽為撫養孫子所墊支的撫養費近7萬元。
四川豪俊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疏影律師表示,法院的判決已經說明了,老人帶孩子,絕非天經地義的事兒!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祖父母有義務撫養孫子女,除非孩子的父母已死或無能力撫養孩子的,且爺爺奶奶有能力撫養的,這是法定義務的前提。
本案中,兒子兒媳實際是有撫養能力的,但根據王大媽陳述,至少自2016年開始,孩子的母親就既未監護、照料,亦未支付撫養費用,未盡到其作為母親的法定義務。在兒子兒媳尚在世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下,原告王大媽並無法律上的強制撫養小華的義務。但卻成了孩子的實際撫養人,因此他們支出的撫養費應該有兩夫妻來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王大媽的兒子唐先生表示,母親曾告知他,若不給錢就會起訴,當時自己沒在意。接到法院傳票後,他不理解母親的做法,但擔心母親不再帶孩子,便沒與母親溝通。法院判決後,他表示尊重判決,確實應該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同時也希望能和妻子好好溝通挽回婚姻。
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父母因生活需要在外務工而將未成年子女交由老人照料並不鮮見,因為生活不易,對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不應給予苛責和非難,但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撫養費用是父母履行撫養義務最基本或者也可以說是最低的要求。
父母基於血脈、親情等原因而幫助子女撫養下一代往往傾盡全力,舐犢之心固然可憐可敬,但「啃老」行為亦應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
武侯融媒記者 鄭嫄
圖片來自網絡 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