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晨報
3月1日,記者從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甘肅首例「高空拋物罪」案,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2021年3月21日晚9時許,陳某酒後回到位於四樓的家中,因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吵。陳某心中怒氣難消,遂將家中兩盆盆栽,從窗戶向外扔出,致使劉某某停放在樓下的轎車受損。受害人報案後,在公安機關對群眾提供線索排查過程中,陳某主動到案且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時自願賠付被害人財物損失。
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為發泄怒氣,不計後果,從所居住建築物四樓向人、車共行的道路拋擲花盆,致樓下停放的車輛多處部位受損,應屬「情節嚴重」,其行為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本案財物損害明顯,社會危害性嚴重,綜合本案犯罪事實,考慮社會危害程度及全部量刑情節,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高空拋物已入刑,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沒事』的行為。」據辦案法官介紹,該案系「高空拋物」入刑以來,甘肅省首例以「高空拋物罪」定罪的案件。隨著高空拋物案件頻發,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數量不斷增加,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為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犯罪行為,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設了「高空拋物罪」,高空拋物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文丨奔流新聞記者 張秀芸
編輯丨竇虹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