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交接詳細清單,適合所有企業!

2021-03-29     會計網

原標題:會計工作交接詳細清單,適合所有企業!

又到了離職高峰期,離職前會計人員工作交接一定要注意,非常重要,以下詳細的繪製了工作交接大全,供各位會計人學習。

《財務部人員工作交接管理辦法》

01

目的

為了規範財務人員的管理,確保財務人員變動崗位時,區分崗位變動前後崗位責任人的責任,確保會計工作的前後銜接,防止帳目不清、責任不清等混亂現象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02

範圍

適用於集團所有財務人員

03

職責

1、移交人責任:

編制《交接清單》,並按照《交接清單》逐項移交。

負責整理管理範圍內的工作各種資產、文檔資料,保證其完整性和真實性。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關係,準備移交。

2、接收人責任:

檢查交接人的各種資產、文檔資料並與移交清單相符。

對於重要的文件、資料、資產與實物確保真實無誤。

熟悉工作的各項流程和運作。

3、監交人的責任:

審核交接的各類資產、文檔資料、實物。

及時發現問題並協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擬定處理方案上報主管。

04

工作交接要求

移交人必須處理善後事宜,與接收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否則,一律不得離崗。

財務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崗位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逐項移交清楚,接收人應全面接管移交工作,並認真接辦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過程中,如發現原經管的財務人員業務有違反會計制度、財經紀律等問題,應停止交接,接收人員應馬上向主管領導報告。

接收人員到任開始接管移交人員會計崗位之時為會計交接基準時點。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崗位任職期內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財務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財務主管人員或直屬上級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公司關停、並轉、撤消時,應安排必需的財務人員,辦理善後工作,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05

工作交接的內容

印章類:財務專用章及用印記錄,發票專用章等。

票據類:未使用的空白票據(銀行匯票、支票、收款收據、結算憑證等)、已使用過的存根、票據領購發放登記簿

發票類:普通發票,增值稅進、銷項發票

資料類:銀行開戶登記、銀行印鑑卡、銀行對帳單,報稅資料,各類盤點表(現金,固定資產,存貨等),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發票領用薄等

報表報告類:審計報告,稅務申報表、彙算清繳報表、各項報表電子檔,董事會決議,借款合同等

內部報表報告類:管理報表、財務報表、預算報表、分析報表等

電子作業類:網上業務工作的登錄帳號及密碼,U盾,拷貝的數據磁碟等

會計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

06

工作交接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按崗位職責逐項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編制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核實所有內外往來的帳目及資產物資帳,並儘可能處理結清,處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編制交接清單,交接清單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項目,交接內容,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內容要詳細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會計用品等內容。

從事網上業務工作的,需移交登記帳號及密碼、拷貝的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以及崗位所需聯繫人員,資料完成遞交日期等內容。

2.移交點收

現金依財務系統帳面記錄餘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收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財務系統帳面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帳面餘額交接。會計計憑證、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帳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帳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財務專用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U盾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清點清楚,與登記簿相符。

3.對於電子數據要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財務負責人(各級財務主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對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涉及與外部溝通的崗位,移交人必須帶領接收人與外部聯繫人見面說明或向接收人移交外部聯繫人資料。

4.專人負責監交

一般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其部門財務主管監交。

公司財務部主管辦理交接手續,由相應財務本部主管監交。

財務本部經理辦理交接手續,由其相應財務本部主管或群財務主管監交。

群財務主管辦理交接,由事業群總裁監交。

交接清單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07

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財務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交接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交接清單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交接清單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各執一份。

交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當期可以處理,由移交人處理完畢後交接,如果沒有及時處理,由移交人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對於交接過程中發現問題,短時間不能處理完畢的,監交人應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訂處理意見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領導。

正常的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如帳務上的收繳等),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負責繼續處理。如果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額承擔責任損失。

如果移交人故意隱瞞問題,則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08

交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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