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含材料款嗎?

2019-11-06     釔財稅

2019年9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對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問題作出了規範。

其中第七條「關於建築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中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那麼,建築企業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含材料款嗎?

「支付的分包款」概念

在原營業稅時代,建築企業計征營業稅的依據就可以差額扣除分包款,營改增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延續了該政策,無論在預繳環節還是申報納稅環節,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差額扣除分包款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計稅直接憑票抵扣進項,無需差額徵稅)。

但財稅〔2016〕36號文件中的表述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支付的分包款」概念過於籠統,其中是否包含材料款,一直存在爭議。31號公告立足於消除該爭議,明確分包款包含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並未限制是建築服務的價款,只要是支付給分包方的價款,均屬於分包款。

「打包支出」可以扣除

隨後在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的針對31號公告的解讀第七條中,進一步明確「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築服務價款」。材料款屬於貨物價款,但「打包支出」的概念又是什麼?筆者用案例來闡述。

案例1:A建築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為某房地產項目提供建築服務,2019年9月取得建築服務收入1000萬元,當月即開具發票。當月購進一批鋼材用於該房地產項目,支付材料款200萬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案例2:A建築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為某房地產項目提供建築服務,並將部分工程分包(包工包料)。2019年9月取得建築服務收入1000萬元,當月即開具發票。當月支付一筆分包款,結算單據中包括材料款200萬元和工程量結算款300萬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在案例1中,單獨購買材料的材料款是否屬於分包款?在案例2中,包工包料分包款中包含的材料款是否屬於分包款?

31號公告出台後,我們可以確定,案例2中包工包料分包款中包含的材料款屬於分包款的一部分,A公司向分包方支付的材料款是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組成部分,打包支出意味著包工包料的分包可以扣除全部價款(工料均可扣)。

從分包定義看單獨購買材料款能否扣除

但案例1中單獨購買的材料價款是否屬於分包款?筆者認為不屬於。

其一,從打包支出的概念而言,單獨購買材料款不屬於打包支出,如果單獨購買材料款可以扣除,31號公告大可以表述為「全部支出」而非「打包支出」。

其二,在稅收政策中,未有對「分包」作出界定。「分包」的提法出自《建築法》,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可見分包的對象是工程,純材料購進不能構成分包。

同時,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及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可以得出,分包單位需具有施工資質,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其中同樣不包括材料「分包」。

因此,單獨購買材料支付的價款不屬於分包款,但包工包料分包工程的全部價款都屬於分包款。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bmXoQm4BMH2_cNUgTQs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