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懲處黑惡勢力犯罪和處置違法上訪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依法、準確、有力懲處黑惡勢力和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精神、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3〕25號),現就依法懲處黑惡勢力和處置違法上訪行為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重點對10類對象予以依法打擊
(一)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二)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五)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扶貧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占地、濫開濫采、侵吞挪用國家專項資金的黑惡勢力。
(六)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口岸、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取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七)操縱、經營「黃賭毒」和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八)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九)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職業醫鬧」的黑惡勢力。
(十)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二、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遵守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
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單位設立或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場所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進行纏訴鬧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信訪條例》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規定推選代表;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經合法釋明後繼續纏訪,不聽勸阻、擾亂單位秩序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二)司法機關判決、裁定、調解法律文書生效後,或案件仍處於法律程序辦理中,信訪人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救濟請求,而執意堅持非訪、纏訪、鬧訪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三)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及周圍滯留、滋事,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的;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辦公場所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屍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四)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及周圍非法聚集、圍堵、占據辦公場所,圍堵、攔截公務車輛,或者故意堵塞、阻斷交通;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張貼、散發材料,靜坐、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故意裸露身體等行為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對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集多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非法攜帶槍枝、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進行上訪活動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揚言或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它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七)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聚集多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八)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的;或者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泄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闖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者明知患有愛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以寫恐嚇信、發送侮辱、恐嚇信息等方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以及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或者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處罰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對依法履職的信訪工作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實施謾罵、侮辱、毆打、威脅、恐嚇、詆毀等行為,或者以電話、簡訊、微信、博客等網絡媒體為平台,對信訪工作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詆毀、騷擾,或者以偷拍、竊聽、散布隱私等為要挾,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脅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干擾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或者非法限制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阻攔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的。
適用法律:符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四)信訪人在北京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外國駐華使(領)館區、駐京國際組織、駐京外國組織、駐京境外媒體所在地,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場所,在自治區黨政機關駐地、新城賓館、自治區人民會堂等非信訪接待場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場所非正常上訪的,或以遊玩、辦事為名攜帶信訪材料、信訪標語等前往上述地區未實施過激行為的,在市、旗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接待場所進行纏訪、鬧訪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予以處罰。
(十五)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和以信訪為名進行非法集資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故意損毀財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拒不按照規定購票,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無理取鬧。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十九)任意損毀、占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
適用法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以其他方式非法信訪,情節嚴重的。
適用法律: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三、對經司法機關懲處的違法上訪人員再次違法後要依法嚴懲
對於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的,行為人經教育能夠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並具結悔過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經公安機關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理。
對於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後屢教不改,仍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應依法嚴懲。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准格爾旗人民法院
准格爾旗人民檢察院
准格爾旗公安局
准格爾旗司法局
准格爾旗信訪局
2019年8月26日
本期編輯:王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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