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及交易框架出爐,門檻50萬,不出門便可投資全球優秀企業

2022-03-27     Wind資訊

原標題: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及交易框架出爐,門檻50萬,不出門便可投資全球優秀企業

3月25日晚間,滬深交易所聯手發布了《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是滬深交易所專門規範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基本業務規則,根據《監管規定》要求和「滬倫通」運行經驗,就中國存托憑證引入融資功能、優化持續監管和信息披露要求、設置跨境轉換機制、完善投資者保護等內容作出了針對性、適應性安排。

具體來看,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深交所、上交所上市應符合《證券法》《存托憑證管理辦法》規定的中國存托憑證公開發行條件,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根據發行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滿3年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股票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根據基礎股票最近收盤價及上市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圖片來源:滬深交易所官網

所謂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公開發行存托憑證(下稱「中國存托憑證」)並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條件的在上交所上市的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下稱「全球存托憑證」)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2022年2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進一步拓展互聯互通存托憑證適用範圍。目前,境內外證券市場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包括中國存托憑證和全球存托憑證兩項業務。中國存托憑證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簡稱CDR)。全球存托憑證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上交所的A股上市公司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全球存托憑證(簡稱GDR)。

此外,《暫行辦法》還列舉了可能終止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的四種情況:

一是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被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二是境外發行人因其中國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境外發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境外發行人自前述期限屆滿2個月內仍未改正;

三是境外發行人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四是交易所根據境外發行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境外發行人發布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公告後5個交易日內,其中國存托憑證復牌。復牌後,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繼續交易15個交易日,屆滿後的5個交易日內,中國存托憑證退出本所市場交易。

上交所表示,後續將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繼續做好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服務,持續深化跨境合作機制,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雙向開放。

// 國存托憑證個人投資者門檻:50萬元 //

具體來看,上述暫行辦法及相關業務配套指引對中國存托憑證(CDR)上市條件、開放融資功能後的上市預審核安排、交易與跨境轉換機制、持續監管要求、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予以明確、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了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滬深交易所的上市條件,包括公開發行條件、市值標準(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上市年限(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滿3年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股票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初始規模(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

二是規定了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投資者適當性條件和要求。具體來看,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一方面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帳戶及資金帳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另一方面要求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三是明確中國存托憑證持續信息披露基本原則和要求。包括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需要遵循公平披露、 同時披露和一致性披露原則,同時對定期報告的內容格式、審計作出規定,明確重大交易、關聯交易的披露標準。例如定期報告方面,境外發行人可採用人民幣或者外幣編制定期報告。

四是明確了中國存托憑證的差異化交易機制,如做市商制度、漲跌幅限制、上市首日價格基準等。滬深交易所對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 資本市場制度型雙向開放啟新章 //

近期,已有三一重工、國軒高科、樂普醫療、杉杉股份4家公司發布計劃發行GDR並在瑞士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

3月16日,國務院金融委會議明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繼續支持各類企業到境外上市,對當前資本市場問題對症下藥,開出"定心丸"。當日,證監會表示,抓緊推動企業境外上市監管新規落地,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企業到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渠道暢通。

種種信號表明,中國資本市場將堅定實施制度型雙向開放。業內人士指出,境外發行GDR企業持續擴容,只是中國資本市場堅定實施制度型雙向開放的一個"縮影"。

近年來,滬深交易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資本市場高水平對外開放決策部署,持續優化互聯互通機制,不斷豐富境外投資者參與渠道,務實推進"一帶一路"資本市場交流合作,服務資本市場高水平對外開放,中國資本市場國際影響力不斷提升。

// 《暫行辦法》出台的意義 //

事實上,中國存托憑證(CDR)在A股市場已不是新鮮事物。

2020年10月,A股迎來首例CDR的網上網下發行。發行方為科創板企業九號公司,該公司發行不超過704.09萬股A類普通股股票,作為發行CDR的基礎股票,占CDR發行後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10%,基礎股票與CDR之間的轉換比例按照1股/10份CDR的比例進行轉換。

對於《暫行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教授張宗新表示:「在中概股面臨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的審計標準檢驗與存在『退市風險』的背景下,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政策的推出具有特別的意義。滬深交易所發布境內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規則,是我國資本市場雙向開放與提升國際化水平的重要舉措。近日,三一重工、國軒高科、杉杉股份、樂普醫療等上市公司相繼發布公告,擬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GDR)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境內上市企業探索發行多元的GDR方式,不但拓展了傳統的境外上市融資渠道,而且大大推動了中歐資本市場合作的廣度和深度。」

張宗新進一步指出:「上交所推出的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包括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CDR)以及上交所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的全球存托憑證(GDR),這是上交所持續優化境內外證券市場互聯互通的重要機制,是上交所推動國際化戰略並提升上海全球資產配置中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

另外,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暫行辦法》的出台是向歐洲拓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一個重要支點,「無論是中英之間,還是中德之間,存托憑證的互聯互通其實是架設了聯通中歐投資市場的渠道,有利於中歐之間的資本往來,資本市場的合作,以及中歐投資者互惠共享對方市場、企業的發展成果。」

一位外管局地方分局的工作人員表示,中國存托憑證監管制度為中國存托憑證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對實現國家戰略目標、加快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和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以及實現各市場主體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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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bee2cd8e0a40f06bf2a251f60a1067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