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分家析產糾紛,事後追認的分家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2023-08-09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宅基地分家析產糾紛,事後追認的分家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導讀:分家協議在我國廣大農村中存在的非常廣泛,通常會涉及贍養、繼承、贈予與分家析產等內容,如果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這類案件處理的財產原則上為父母的財產或是父母與子女共同置辦的財產。在實務中,對於分家協議的認定需要考慮分家協議的形成時間、形成背景、參與人員以及單上具體內容進行綜合認定。

下面給大家分享一則案例,介紹事後追認的分家協議效力問題。

【案情簡介】

馮某5與王某蘭婚後共生育五名子女,長子馮某2、次子馮某3(曾用名馮某雪)、三子馮某9、長女馮某4(曾用名馮某)、次女馮某1。2005年9月22日王某蘭死亡,未留遺囑。

1974年馮某5在豐臺區段莊71號將原有5間北房翻建為北房6間。1989年將北房6間翻建為5間,並翻建東、西房各兩間。

2013年9月5日馮某5、馮某4、馮某3、馮某9、馮某1、杜某簽訂《房產契約》,內容為:「經全家子女和村政負責同志參加共議,鄰居老友朱某見證並代書。坐落於段莊71號正房五間,配房七間,馮某5留給自己兩間北房居住,其餘均歸三子馮某9和兒媳杜某所有,老人馮某5晚年生活,所有兒女均應孝敬照顧,目前房產院落仍維持現狀,不再進行修改變動。

老人馮某5享有的全部房產份額及個人財產在老人馮某5臨終前另立遺囑處置。此證明一式八份,參加人每人各執一份,村政留存檔一份」。並且由豐臺區花鄉榆樹莊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加蓋公章。2016年6月28日,馮某5、馮某4、馮某1、馮某2、馮某3、馮某8簽訂《馮某5攜子女分家協議》,內容為:「豐臺區段莊71號有北房五間,馮某5與王某蘭是夫妻關係,王某蘭已故,馮某5與子女五人即:馮某4、 馮某2、馮某1、馮某3、馮某8代馮某9經充分友好商議同意,將院內北房東數兩間房屋作

如下分配:

1.馮某5現居住北方(房)東數兩間房屋,人健在時居住並享有分配權力(利),其他子女馮某4、馮某2、馮某1、馮某3、馮某8代馮某9,遇拆遷平均受分北方(房)東數兩間房屋其中一間房屋的份額,馮某5放棄另一間房屋的份額。

2.若馮某5去世後,未進行拆遷且馮某5對院內北方(房)東數兩間中的一間房屋未作處分,子女馮某4、馮某2、馮某1、馮某3、馮某8代馮某9,平均受分北房東數兩間房屋的份額。

3.馮某5及子女馮某4、馮某2、馮某1、馮某3同意,放棄段莊71號院內其他房屋的權利,不再主張。

4.此分家協議經榆樹莊調委會見證下,是簽字各方真實意思,永不反悔。」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馮某5攜子女分家協議》是否有效。簽訂該分家協議時,馮某9不在場,由馮某9之子馮某8代簽,庭審中,馮某9對該分家協議的內容認可,應視為對該協議的追認;因此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

【律師評析】

在遇到征地拆遷時,家族內部兄弟姐妹往往就開始重新重視宅基地上利益,開始分家析產,爭取自己利益最大化。在司法實踐中,單獨提出分家析產的案例非常常見,分家析產與合同效力、所有權確認、繼承、贍養糾紛等經常混同在一起,王金龍律師團隊近期也代理了山東省的一起分家析產糾紛案件,此類案件往往歷史久遠,證據不足,訴訟非常具有難度與挑戰,如果當事人遇到此類案件,一定要注意尋找專業資深的律師,才能縱橫全局,把握案子的脈絡走向。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bea147fdc5f85df3e0266b866f9d2f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