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報「示眾」舉報人,如此反常令人生疑

2024-10-25     南方都市報

日前,廣西南寧的陸先生實名舉報「南寧市青秀區區長曾某某強占人妻」,引發輿論廣泛關注。誰料當地紀委監委官網隨後發布的簡短通報中,僅舉報人名諱被實名公示,舉報人陸先生通過媒體表示對「通報中只寫我的名字」感到害怕。

稍早前,社交平台流傳一則男子實名舉報廣西南寧市青秀區區長曾某某「強占人妻」的消息及相關視頻,舉報人聲稱其目睹妻子與對方在車內疑似發生關係。

於公眾而言,類似舉報信息具有同質性,也就是這個一句話的情況通報,讓本案的相關情況旋即擁有了相當的「獨特性」。

一般情況下,個案舉報發生,涉事地方以通報回應已算常態,包括通報措辭也多用「被舉報人姓氏+某某」的表述來指代相關事件,此番一句話通報僅出現舉報人實名信息,甚至被舉報人供職單位、舉報所涉大致案情均未出現,在外界看來確實不太正常。

被涉事地方在通報中曝光個人實名信息的舉報人,之所以坦言「害怕」,原因可能不僅在於其個人信息被以這種方式驟然披露所帶來的壓力,還有「區長強占人妻」這個特定內容在傳統觀念中的固有評價與可能的形象貶損,更有「只寫」舉報人實名客觀上所營造的某種曖昧態度與威嚇作用。妻子被發現疑似委身於官員,對配偶來說無疑是重大打擊,更何況相關情況可能因此被其他並不深度使用社交平台的熟人社會所對號入座。

權利受損一方被再次傷害,無論如何都不符合樸素的社會正義觀。

必須明確,充分保護舉報人信息是從中央到地方多份紀律性文件所反覆重申的鐵一般的制度,這不僅涉及舉報人權利保障,還是案件辦理保密性的剛性要求。《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中均有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和查處檢舉、控告案件「必須嚴格保密」,同時嚴禁將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檢舉、控告的內容泄露給被舉報人,更何況是在案件調查啟動伊始就在更大範圍將規範明文列舉的內容予以公示。

公民選擇在社交平台實名舉報,是為了增加舉報的可信度,以及方便有關部門聯繫舉報人獲取證據、查證相關線索,但這不是擔負調查職責的部門也可以信手將其「示眾」的理由。一定程度上,舉報人被實名通報,不僅有損舉報人合法權益,還可能會給有關部門後續獲取相關案件線索、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國家反腐倡廉工作帶來困擾。

《公務員法》明確要求公務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法律對其「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有著更高期待,握有相關證據的舉報人向有關部門提供相關案件線索,是在履行社會監督權利,是在幫助國家凈化幹部隊伍、提升權力運行的健康度,絕不應該被錯誤對待。

因舉報人信息被「示眾」而進一步引發關注的「區長強占人妻」事件,當然需要回到個案本身做深入、徹底的調查,包括可能存在的所謂生活作風問題背後的權力尋租、瀆職失職等腐敗問題,都不應當被迴避。但與此同時,已經讓人「感到害怕」的舉報人信息泄露問題同樣需要緊追不放的深究與問責。甚至後者還將影響到前述核心問題調查的權威性與公正性,有必要審慎考慮個案調查的提級處置,和對案件辦理過程中相關違規問題的審查,這是對涉事公職人員的負責任態度,更是對權力運行規範化、法治化與調查公信力的有力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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