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農村房屋坍塌不具備住房安置資格?法院:違法!

2023-08-03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因農村房屋坍塌不具備住房安置資格?法院:違法!

案情簡介:

委託人及其家庭共同成員系重慶市永川區某鎮某村村民,並在該村享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承包地。因高速公路項目,委託人的宅基地及部分承包地被納入徵收範圍,但未有徵收部門與委託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委託人亦未獲得任何安置補償。因遲遲未有徵收人員與委託人協商安置補償事宜,而委託人的案涉宅基地及部分承包地已被實際占用,故而委託人向區人民政府提起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申請。

後委託人收到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安置決定書,其認可委託人及其家庭成員屬於本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屬於安置對象,卻未基於委託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對委託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補償安置,亦未明確人員安置的具體方式,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委託人委託孫明堂團隊律師進行維權。

孫明堂團隊律師為委託人啟動撤銷案涉補償安置決定訴訟程序。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區政府在發布擬征地公告時,當事人戶均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其持有鄉村房屋所有權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區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未查清當事人戶被征宅基地上房屋及構附作物現狀、承包地被納入徵收範圍時的面積,及其應獲得的住房安置、人員安置、農村房屋、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等情況,系認定事實不清;

本案當事人戶房屋在擬征地公告之日前已滅失,但按照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以不動產首次登記作為計戶依據,區政府僅以案涉房屋垮塌,在被拆遷範圍內未有被搬遷住房為由,不認定當事人戶為住房安置對象,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安置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區政府具有履行徵收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重慶市人民政府令344號《重慶市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安置補助費按照規定發放給人員安置對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徵收的,在徵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徵地範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範圍。」

本案區政府以案涉房屋垮塌,在被拆遷範圍內未有被搬遷住房為由,不認定委託人戶為住房安置對象,明顯適用法律錯誤。法院判決撤銷案涉補償決定,對後期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亦具有約束和指引作用,意義重大。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孫明堂督導團隊律師希望提醒廣大被徵收、搬遷人,徵收、搬遷部門侵犯被徵收、搬遷人的財產權益等補償安置權益時,被徵收、搬遷人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為了避免錯過救濟期限,儘早諮詢專業律師,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喪失勝訴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b7d991f523884749c734f1f2301a83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