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文化部、公安部、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發文《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准入及行業規範管理的公告》,其中第四點要求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嚴格核驗銷售發票、產品合格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
「2024年11月1日起,對2024年10月31日前銷售的、因未完成認證變更而暫停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可辦理登記上牌;對2024年11月1日後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上牌,並將有關線索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11月1日起,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正式實施,將作為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標準:
屆時,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裝配充電器和裝配鋰離子蓄電池將不得生產、銷售、進口。非新國標電動自行車將不再上牌。
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的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以下這幾個要求。
1.車速最高不能超過25千米每小時;
2.整車的重量包含電瓶在內不能超過55千克;
3.電動車的電機功率方面不能超過400瓦;
4.電動車的電瓶標定的電壓小於等於48伏;
5.電動自行車必須要有腳踏騎行功能,也就是必須要有腳蹬子;
6.電動自行車必須經過3C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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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新聞夜班, 工信部網站,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責任編輯: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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