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1600元,深圳一打工妹狀告公安局9年終勝訴!不過贏得有點憋屈

2022-09-26     生活像爬山

原標題:為1600元,深圳一打工妹狀告公安局9年終勝訴!不過贏得有點憋屈

廣東深圳,為討還被扣留的紅色全新電動車,打工妹小花打了9年的官司,執意要求警方賠償她當初買車的1600元。

事情是這樣的,小花老家在湖南衡陽,來深圳打工多年,9年前,她剛剛24歲,終於攢夠了錢,買了一輛早已嚮往的紅色電動自行車,花了1600元。

萬萬沒想到,車開到第三天,就被上路執勤的警察扣留,理由是超標電動車不允許上路。車被扣以後,小花帶著購車發票和車輛合格證找到派出所,可是,派出所工作人員告訴她,僅有車輛合格證不代表車子不超標,拒絕把車子還給她。從此,小花走上了訴訟之路,沒想到的是,這條路一走就是9年的時間。

最初,小花的訴訟被裁定駁回,二審上訴也是同樣的結果。老鄉們都勸她放棄,沒有文化,不懂法律,又請不起律師,為1600塊不值。可是,小花總是認為,這世上總會有講理的地方,自已花錢買車,就算是超標車輛,總也得退給自己不是,這個死理兒,她是認定了。

6年後,小花的案子有了新的進展,省高院撤銷了原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指定異地法院對本案重新進行審理,小花終於又站到了原告席上,這一次,她得到了律師的幫助,一起面對這拖了幾年的小小的扣車案。

在本案的事實方面,當時,公安機關扣押車輛的理由是小花的電動自行車超過國家標準,對此,涉案的公安分局提供了電動自行車廠家負責人的詢問筆錄,證明電動車超過了規定的最高車速。另外,還有一份對於車輛的稱重說明和圖片,證實車輛超過了規定的重量。

而小花則提供了保存已久的車輛發票、合格證,證實了她的小紅車整車質量小於等於40公斤,最高車速小於等於20公里每小時,符合國家標準。發票上,也註明了車架號和電機號,購車金額為1600元,整個證據直觀可信。

兩邊的證據相比較,警方的詢問筆錄中,詢問對象是否是廠家負責人身份無從考證,沒有其他旁證予以證明,而且僅憑個人口述也難以客觀反映車輛是否超標。在稱重說明中,沒有直觀反映稱重過程,小花也沒有在場確認,說明中,也沒有記錄車輛的車架號和電機號,兩份證據的證明力都較低。

在執法依據方面,按照警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與公眾利益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而警方沒有提供「超標自行車禁止上路」的通告已經向社會公布的證據,執法上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在執法主體方面,扣留小花電動車的部分是公安派出所,並非交通管理部門,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庭審中,公安機關強調,「只要是人民警察都有相關職權」,這一主張與現行法律不合,扣車的行為超越的法定職權。

依照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小花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考慮到小花的電動自行車基本屬於新車狀態,但被扣押多年,返還原物對於她明顯不公平,而且原車輛也難以找到,所以公安機關應該賠償小花1600元。

法院判決警方向小花賠償後,這回,公安機關表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訴。

警方的主要理由是,小花提供的合格證由廠家自行印製,不能作為合法、合格商品的憑證,經查詢商事登記記錄,沒有找到該公司的工商備案等相關信息,是否屬於黑作坊、黑加工點製造,拼裝,不得而知,允許這樣的車輛上路,是對交通和群眾安全的漠視。

「稱重」證據雖有瑕疵,但足以認定小花的車子為非法電動車的依據,不能以細微程序問題完全否定事實;

在執法方面,當時是聯合執法,扣條上加蓋了公安分局和交通管理部門的兩個印章,不是派出所單獨執法,沒有超越法定權限。

另外,警方還提交了當年的報紙照片,證明禁止非法電動車上路已經向社會公告。

高院審理後認為,警方提供的報紙內容屬於客觀存在,對於此事實予以認定,但是,車輛的參數指標沒有經過專業鑑定,稱重過程中,重要利害關係人小花沒有到場確認,警方的證據不是瑕疵,而是主要證據不足。

特別是執法主體方面,法律明確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警警察負責管理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公安機關內部,交警種、各部門之間也不能越權辦案、越權處罰,本案中,扣押車輛的部門是公安分局,並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車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9年後,小花終於拿到了省高院的判決書,這在她33歲的人生中,是第一份高院的判決,也希望是她的最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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