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廣西9名少年,輪流侵害30名中學女生2小時,釀成一場悲劇

2022-07-14   史家霸唱

原標題:2011年廣西9名少年,輪流侵害30名中學女生2小時,釀成一場悲劇

人為什麼需要讀書,需要接受教育呢?古人云,「書猶藥也,善讀之可以醫愚」,一個人越愚昧無知,越會有種莫名的自信,因為他根本沒見識過世界的廣闊,就像那井底之蛙,坐井觀天,以自我為中心,缺乏理性,做事情不考慮後果。

教育不足,又以無知作惡,就會導致一些難以想像的後果出現,廣西9名少年人的例子就是最好的佐證,其荒唐、大膽、卑劣,已經遠超許多成年人。

2011年廣西浦北縣某中學發生了一起讓人震驚的案件,警方接到報案,稱當年12月17日凌晨,有一群社會上的小混混潛入校內,準確找到女生宿舍,對睡著的女孩伸出咸豬手,共有4個女生宿舍受害,30名女孩為此受到嚴重驚嚇,作惡過程長達2個小時,事後嫌疑人逃之夭夭。

這怎麼可能呢?學校應該是最能保護孩子的地方,學生被校外的混混騷擾,甚至有女孩因為反抗遭到了更大的傷害,她們肯定會呼救,為何校方沒及時阻止?

覃某、張某、彭某、黎某等9人都是社會青年,案發時也就十幾歲,其中提出這個計劃的覃某15歲,積極附和實施的張某18歲,其餘14歲到16歲不等,這些年紀還小的男孩們,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或多或少都存在問題,屬於被放棄了的「問題少年」,早早輟學,整天在外面遊蕩,想要錢花,就去找低年級學生敲詐勒索。

正所謂「臭味相投」,相似的人總會處到一起,覃某等人逐漸結成了小混混團伙,他們的共同點就是讀書少,不以惡為恥,反以為榮,自認為橫行天下,無人能敵,誰也管不到自個兒頭上,老師和家長都管不了,誰還能管?法律能管,不過在他們眼中,法律是形同虛設的。

因為無知,覃某等人沒什麼法制意識,他們日常上網就會瀏覽到一些低俗的東西,又缺少良性引導,便自己想入非非,每當看到街上有穿校服的女孩路過都要衝她們吹口哨說幾句下流話語,女孩們害怕不敢怎樣匆匆走掉,覃某等更加得意,不過,幾人覺得這樣還不夠刺激。

教育沒有到位,家長也沒管好,他們內心萌生的惡念十分荒謬大膽,覃某將所有人聚到一起商量要去真正占一些女孩子的便宜,最好的下手對象就是還在念初中的小女生,她們正是青澀的年紀,膽子相對小,反抗能力弱些——覃某的提議得到了張某、彭某等人一致的認可。

才15歲的覃某就能想到這麼下流的計劃,這也是某些傳統教育的悲哀,女孩總是被教育要保護好自己,男孩卻很少被從小教育要尊重女孩。對這幫人犯罪意圖毫無覺察的女孩們,沒有想到竟然會在學校里受害。

2011年12月16日晚,浦北縣官垌鎮某中學,在學校寄宿的女生都早早熄燈睡了,夜深人靜,四下無聲,次日凌晨,學校的圍牆上冒出了一個又一個黑影,這些黑影利用繩索跳將進去,低聲招呼同伴往女生宿舍方向走,路線十分熟練,仿佛早就來這兒踩過點。

這些人正是覃某一夥,熟睡中的女孩們忽然察覺身體有異樣,有人在動手動腳,驚得睜開眼睛,正看到有陌生的人影在床前。幾個宿舍同時傳出了尖叫聲、呼救聲,現場混亂,覃某等唯恐女孩們的喊叫招來老師和保安等人,趕緊逃了出去。

這一過程約半小時,讓施害者與受害者都意想不到的是,校方沒有一人趕到現場,保護約等於無,正因如此,埋伏在黑暗中看動靜的覃某等人才又壯著膽子回去,女孩們沒料到他們會去而復返,而校方又沒及時過來查看,慌亂之下,無法抵抗。

覃某和張某等肆意上前占便宜,甚至合力要對女孩實施QF,女孩們不斷呼救,拚命聯合抗拒,其中一人因為反抗激烈,被3人圍住......宿舍本來應該是她們安心休息的地方,卻在一夜之間淪為了地獄,事情發生後接到報案的警方迅速出動,抓捕數人,其餘迫於壓力自首。

9人全部到案,有的涉嫌強制猥褻,有的涉嫌QJ,覃某與彭某還在另外5人的幫助下意圖要LJ一名女孩,最終未遂。

《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不斷修改,QJ屬於極惡劣的犯罪,現《刑法》中就有明確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QJ、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犯QJ罪,一般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LJ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定加重處罰情形,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對於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情形,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覃某等9人的行為造成30名女初中生受害,後果嚴重,影響十分惡劣,後續被依法批准逮捕、提起了公訴,雖然因為多數系未成年人結果未見明確報道,但鑒於本案的性質,幾人毫無疑問要受到懲罰,無法逃避責任,女孩們因此蒙受了身心傷害,留下陰影,校方保護不到位的責任,也不能忽視。

根據法律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案件中,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的學校承擔過錯責任,應賠償損失,本案涉案學校沒盡到對學生的安全保障和保護義務,後續一一處理,校長與副校長停職,當地全面排查整頓校園安全工作,為確保再無此類惡性事件發生。

防患於未然永遠勝過亡羊補牢,這起悲劇的發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既因為校方失職,也因為覃某等惡徒受教育程度低、品性惡劣,缺少法制意識和理性,無論哪個家庭有這樣的孩子都屬於悲劇。教育不應該僅僅是應試,德育不可或缺,正如蔡公所言,「德育實為完全人格之本,若無德,則雖體魄智力發達,適足助其惡,無益也」!

(涉案人名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圖,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