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在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場情況下查驗是否合理?損壞怎麼辦

2020-01-16     運去哪


貨物查驗是大家很關注的事,那麼海關是如何查驗的呢?人工查驗和機驗有什麼區別?海關在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場的情況下查驗是否合理?企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損壞該如何維權?

海關查驗分為人工查驗和機檢查驗

機檢查驗:利用技術檢查設備為主,對貨物的實際狀況進行驗核。


貨櫃過機後經海關關員審核機檢圖像正常的,貨櫃不再需要開櫃卸貨——查驗效率大大提升,也降低了因人工開箱對貨物造成損壞的可能性。

不過,並不是每個現場都有機檢設備,而對於需查看貨物外形、標誌等,則要通過人工查驗進行。

機檢查驗:主要包括對貨物及盛裝貨物的貨櫃等容器的外形查驗、開箱查驗,以及對運輸工具的外觀檢查、登臨檢查等。

人工查驗步驟


企業不在場海關是否可以進行查驗?

問:我公司有一批進口貨物,海關在我司工作人員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開箱查驗,請問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逕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

至於何為「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對進出口貨物進行逕行開驗:

(一)進出口貨物有違法嫌疑的;

(二)經海關通知查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屆時未到場的。

海關逕行開驗時,存放貨物的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協助,並在查驗記錄上簽名確認。

應注意,即使海關逕行開驗,也是需要有相關見證人員在查驗記錄上簽名確認的。在此提醒: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海關通知查驗後,應按時到場配合海關開展查驗工作。

企業發現貨物查驗後損壞後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對海關在依法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行政賠償的範圍、如何依法申請賠償有詳細的規定。

但是,請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當事人或其委託的人搬移、開拆、重封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易腐、易失效貨物、物品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時間內(含代保管期間)所發生的變質或失效,當事人事先未向海關聲明或者海關已採取了適當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海關正常檢查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和其他損失 ;

在海關查驗之前所發生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後發生的損壞;

海關為化驗、取證等目的而提取的貨樣;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的。

因此,再次提醒:發現進出口貨物受損後,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先核實貨物是在哪個環節、誰的責任造成了損壞或丟失,再依照責任歸屬依法追討損失。如果依法應由海關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的相關賠償程序申請賠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aUf1tW8BbDmBVZuPkc1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