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天,磊磊和媽媽去超市購物,在交款的時候被超市的保安懷疑偷了東西。保安大聲喊著「抓小偷」,把他們攔住,強行將他們隨身所背的背包當眾打開,還要搜身。磊磊的媽媽嚴重抗議,跟保安爭吵了起來。後來,保安將他們帶到保安工作室,調出了監控錄像,結果證實磊磊沒有偷拿超市的東西。保安的行為合法嗎?
律師說法
保安的做法不合法,他侵犯了磊磊的名譽權。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自己在社會活動中所獲得社會評價享有不可侵犯的權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詆毀等方式損害公民名譽。案例中,保安在未經查實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就大喊「 抓小偷」並強行扣下他的背包,還要對他進行搜身,這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磊磊的名譽權。該保安應該承擔恢復磊磊名譽、消除影響以及賠償磊磊相關損失等法律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廣西普法、宜川縣委員會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宜川縣司法局。僅供普法參考,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 版權歸屬原作者,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權請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