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打掉一20人團伙團伙:不僅和活人爭利 甚至連死人都不放過

2022-06-24     峽谷爆笑團

原標題:福建打掉一20人團伙團伙:不僅和活人爭利 甚至連死人都不放過

貪心,是讓人產生蛻變的利器,很多人由於太過貪心,最終走上不歸路,福建永安黑老大陳某聰就是這樣的典型。為了獲取高額利益,他不僅組織黑社會非法採礦、開設賭場、放高利貸,還將他人正常經營的殯葬服務公司打出市場,進行強占,連死人都成為他的賺錢機器。

此黑惡勢力不除,法律不答應,人民不答應。隨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深入推進,陳某聰的犯罪事實逐漸浮出水面,以往受過迫害敢怒不敢言的群眾看到中央掃黑除惡的堅強決心,紛紛舉報陳某聰違法犯罪情況,當地警方連番出動,最終將陳某聰及其團伙人員繩之於法。

7月12日,通過連番的審理和合議,永安法院對陳某聰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處主犯陳某聰有期徒刑2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9名被告分別判處十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40萬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判決一出,永安百姓紛紛拍手稱快,這也標誌著這個為禍一方數年的黑惡勢力終於土崩瓦解,灰飛煙滅。

陳某聰究竟是怎樣的一個人?他到底有和能耐在永安這塊地方飛揚跋扈數年實施多項違法犯罪活動?我們一起來看一看檢方的指控,6月24日,永安檢方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陳某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從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

據檢方羅列,陳某聰黑社會組織共犯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窩藏罪數項罪名,那一項拿出來均可獲重刑。

由於本案被告人眾多,案件及其複雜,永安法院持續7天時間開庭審理,可以說下了極大的功夫。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就證據的認定、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及適用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據當庭提供的證據和證人證言表明,陳某聰原本是一名刑滿釋放人員,2010年7月出獄重返社會後,並沒有選擇正常生活,因為他本來就是一個十分貪婪的人。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不久他便糾集多名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通過有組織的實施犯罪,逐漸做大做強。

從2011年開始,陳某聰為壯大團伙勢力和擴大社會影響,開始在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鎮小陶村違法建設住宅,並以此為據點,經常召集手下兄弟商議違法犯罪活動,並長期安排一幫馬仔在此吃住,通過設立幫規、採取軟硬手段控制組織成員,基本形成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團伙。

有兵有將還有規矩,陳某聰開啟了他的黑惡人生。2012年開始,陳某聰授意手下馬仔馮某谷在永安市小陶鎮大肆高利放貸,並暴力討債,賺錢黑心錢。眼看這樣還不夠,從2013年開始,陳某聰開始插手小陶鎮範圍內的工程建設,經常以暴力威脅手段干預工程建設獲取非法利益,小陶鎮群眾聞之色變。

經過一段時間的積累,陳某聰已經是小陶鎮的富豪,這時候的陳某聰利令智昏,想到混入基層組織,掌握村上的政權來獲取更大的利益。2015年,陳某聰開始競選小陶村村委會主任,為了當上村主任,陳某聰團伙成員全體出動,採取威脅、恐嚇等手段打到參選人,控制選民投票等方式成功當選。

當上村主任的陳某聰感覺大權在握,但依然覺得村級組織內部管理自己還是難以把控,為此,他強行安插組織成員張某忠擔任村上關鍵崗位職務,便於自己侵占村集體經濟利益,索取及收受他人財物。在陳某聰當政的幾年裡,小陶村人民過上了暗無天日的生活,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

貪慾旺盛的陳某聰不僅與活人爭利,連死人都不放過。2017年初,陳某聰盯上了永安市殯葬管理市場,認為死人的錢更好賺,但因為前期永安市殯儀館的服務設施屬該市某公司所有,使他進入受阻。為排除阻擾和控制殯葬市場,陳某聰等人經過精心策劃,開始了和死人爭利的罪惡之旅。

在陳某聰授意、指使下,由團伙成員李某閩、游某輝針對殯儀館內經營的某公司服務中心的經營者和員工實施了毆打、砸毀財物、辱罵等一系列暴力威脅行為,由於頂不住滋擾,該服務中心最終被迫使退出殯葬服務市場,在當地引發軒然大波。陳某聰團伙成員打造殯葬中心的視頻也被曝光。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聰團伙層級關係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具有一定組織紀律規約,陳某聰黑社會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非法攫取財富。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行為特徵、經濟特徵、危害性特徵。

陳某聰黑社會組織還向政治領域滲透,把持基層政權,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充當組織的「保護傘」,暴力、威脅他人退出殯葬服務市場,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秩序。

最終永安法院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並結合陳某聰團伙成員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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