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不可以亂吃,名也不可亂簽。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姓名具有特殊法律屬性,只要是簽名就證明自身參與認同,特別是合同、借條等具有真實意思表示的文書資料,如果簽名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所以最好不要隨便簽字,以免給自己帶來巨大的麻煩。
糊裡糊塗地成為擔保人
朱大紅怎麼也沒想到,就因為和朋友曾立志吃了頓飯,酒足飯飽後簽個名字,自己會成為被告人,真是損友無處不在,只能自認倒霉。而後來因為朱大紅始終不願承擔責任,還差點身陷牢籠,確實可悲可嘆。
朱大紅和曾立志都是雲南省大關縣人,因為居住地相隔不遠,兩人又經常交集,久而久之便從鄉鄰變為好朋友,並經常在一起約酒談心,不亦樂乎。其實雙方的交情從一開始還是很淳樸的,並不帶有任何功利色彩。
曾立志是個心氣很高的人,一直想要搞事情發財,可由於自身學識較淺,加上不善經營,雖然心比天高但還是命比紙薄,多年來不僅沒有發財,反而欠下了外債,這一點朱大紅雖然看在眼裡,也想出手幫助,奈何本身並無多餘的錢財,也只能言語安慰。
一個人想要搞事業,這種心情是難能可貴的,但諸多的外因和內因加持,並不是每個搞事業的都能成功。其實如果真的無法改變現狀,不妨腳踏實地打一份工,解決自身生活難題更為靠譜一些。但曾立志並不這樣想,雖經社會反覆毒打,依然對自己的未來抱有幻想,並想再借上一筆錢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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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曾立志找到同村另外的村民羅勇,提出了借錢翻本的想法。對於曾立志的現狀,羅勇多少還是了解一些的,但畢竟是鄉里鄉親,礙於情面又不好直接拒絕。眼見羅勇有些遲疑,曾立志便將羅勇叫到自己家中,準備好酒好菜招待,希望能夠把事兒辦成,在此期間,曾立志還邀請了好友朱大紅。
酒過三巡,菜過五味,曾立志再次向羅勇提出了借款要求,由於無法推脫,羅勇稱只要曾立志找個擔保人,自己就把錢借給他。可是6萬元對於誰都不是小數目,沒有鐵一般的關係,又有誰願意承擔這種風險呢?這個要求讓曾立志頓時陷入了煩惱當中。
然而當他抬眼看到酒意正酣的朱大紅的時候,突然間又豁然開朗,這眼前不就有一位擔保人嘛。真是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功夫。當曾立志說出想法之後,朱大紅二話不說果斷答應,十分爽快。
真是恩人吶,朱大紅這種情義讓羅勇也受到了感染,因此也不再好意思拒絕曾立志的借款要求,同意將錢借給曾立志。這邊見得到了羅勇的首肯,曾立志趁熱打鐵寫下了借條,並邀請朱大紅在擔保人一欄中簽字了名字,蓋上了手印,如願的拿到了6萬元的借款。
連帶償還責任難逃脫
但借錢容易還錢難,此後曾立志並沒有因借到錢而翻身,反而事業一路走低,最終連這6萬元也打了水漂。錢看來是還不上了,羅勇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羅勇只有將曾立志和朱大紅共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兩人共同償還自己的借款6萬元。
這時候朱大紅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極力辯稱自己只是做了個擔保,也沒有和曾立志分錢及從中獲利,只是簽了個字而已,為何要和曾立志共同償還這比錢。那麼,朱大紅的抗辯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本案中曾立志向羅勇借款6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也得到涉案當事人的認可,曾立志和羅勇之間的借貸關係是合法有效的。曾立志沒能履行還款義務的行為違約,應當依法承擔清償債務的民事責任。
雖然朱大紅僅僅只是在擔保人一欄中籤了名字並蓋了手印,但應當認定朱大紅與曾立志之間的擔保關係成立。但雙方並沒有約定以何種方式進行擔保,所以羅勇要求朱大紅承擔共同償還債務責任的請求並不妥當。按照擔保法規定,朱大紅的行為應當默認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
也就是說,只要曾立志有能力償還債務,則朱大紅不用承擔還款責任,一旦曾立志無法按照約定償還債務,則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羅勇是可以要求保證人朱大紅承擔還款責任。
從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雖然朱大紅不用和曾立志共同償還該筆債務,但曾立志如果無錢還債或者人間蒸發,朱大紅必須要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所以自古以來「不做中,不做保,不做媒人三代好」這句話是由實踐得來的,也是值得時刻警醒的。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朱大紅對該筆案款承擔償還連帶責任。
遭強制執行主動還款
後面的現實是殘酷的,從曾立志現在的狀態來看,已經鹽干米盡,即便判決生效後,能否償還羅勇這筆錢還是未知之數,當然雙方也陷入了債務追討拉鋸戰,羅勇隨後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聽到風聲之後的曾立志立即離開了大關縣,前往外地打工,一去多年杳無音信。
按照強制執行程序,當地法院對曾立志的財產進行了查詢,均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由於也找不到曾立志的蹤影,羅勇便將尚在大關的朱大紅列為被執行人,並向法院提供了朱大紅的財產線索。
原本以為只要曾立志還在人間,自己就不用操心還款,但現在曾立志人間蒸發且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放在誰當債主,恐怕也會找擔保人來說事兒,何況按照法院判決,朱大紅也應當承擔該筆債務的償還連帶責任。
2022年3月,當地法院對朱大紅的財產進行了控制,仍然想不通自己錯在哪裡的朱大紅當然不願意配合,不僅和法院執行人員躲起了「貓貓」,還以各種方式阻礙和規避執行,最終被當地法院採取了拘留措施。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由於法律意識的淡薄,不加思考地給別人做擔保,本以為沒什麼大不了,誰知道後果會這樣嚴重,更不會想到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這些想不到其實早有定數,只是朱大紅根本不懂其中的法律關係而已,如果他懂那麼一點點,也不會做下如此糊塗的事情。
況且,現在羅勇將其列為被執行人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旦抗拒執行,輕則被司法拘留,嚴重的還會被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以刑罰,這可不是鬧著玩的,這個罪名最高是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的,想想人生又能有幾個七年。
當然,朱大紅本身並不傻,只是因為哥們兒義氣犯了糊塗,面對法律的震懾,他也意識到走到這一步完全是因為自身草率、不懂法的結果,於法於理都應當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這種認知下,朱大紅主動聯繫家人先湊錢償還了羅勇2萬元,雙方達成執行和解。
擔保有風險,簽字要謹慎。現如今這社會,很多看似光鮮亮麗的人實則已經負債纍纍,隨意簽字擔保無疑給自己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只會給自己帶來禍患。當然,如果自身有實力且金錢充足,那又另當別論了。(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