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關係變更 能否要求返還已支付撫養費

2020-03-30     靈壽普法

導讀: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撫養費的支付,可以約定按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給付。那麼,如果變更了撫養權之後能否要求另一方返還之前一次性支付的撫養費中剩餘部分呢?

 【案情介紹】

  張某華和李某莉系夫妻,雙方婚後育有一子,三年後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時,李某莉放棄了對孩子的撫養權,將應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作價,一次性交付了孩子18歲前的15年撫養費。離婚後的第3年,李某莉申請法院判決變更了撫養關係。在變更撫養關係之後,張某華不但拒絕支付撫養費,還以李某莉曾交付給他的12年的撫養費「過了訴訟時效」為由不予退還。李某莉不明白自己是否還能要回之前已支付的撫養費,無奈之下求助律師。

 【小編評析】

  上述案件中,張某華和李某莉爭執的關鍵在於:李某莉是否能主張要回已支付撫養費,是否確實如張某華所說「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無法要回撫養費。我們認為,李某莉有權要求張某華退還已支付的撫養費,張某華不得以「訴訟時效已過」拒絕返還,理由如下:

  第一,張某華應當返還李某莉已經支付的撫養費。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撫養關係變更之後,張某華應當退還其到手的李某莉交付的剩餘12年撫養費,拒不交付的,屬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的利益。根據《民法總則》,「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二,訴訟時效未過,張某華對訴訟時效理解錯誤,不得以「訴訟時效已過」拒絕返還已支付撫養費。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這裡的李某莉的訴訟時效,應當以變更撫養權的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進行計算,也就是說李某莉簽收變更撫養權判決書的時間才是訴訟時效的起點,而不是以李某莉交付撫養費的時間為起點。根據案件事實,現在離法院變更撫養關係生效判決時間不足三年,李某莉的主張並無超過訴訟時效,張某華不得以「訴訟時效已過」拒絕返還,李某莉要求張退還已交付的張某華未撫養期間的撫養費應得到法律支持。

 【相關法條】

  《民法總則》第122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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