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開辦公司來說公司地位最高的、最有權力的、能代表整個公司的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啊。現在很多的公司老闆都不是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了,這是為什麼呢?
原因主要是以下幾種吧:
第一, 實際控制人、大股東的事業很大,事務很多,開辦的公司、企業很多,比如說京東、阿里旗下的公司數以百計,那麼都是劉強東和馬雲擔任,可能光工商變更及稅務的實名認證就把這兩個人忙壞了,現在很多地方進行股權變更以及稅務登記都需要法定代表人到場,這樣繁雜的事務工作是實際控制人、大股東難以承受的,所以也就讓靠譜的親信擔任法定代表人了。
第二, 如果公司涉訴,法定代表人最先受到影響,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可能會緩一緩。因為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也就是說法定代人可能會直接受到上述處罰,但是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可能就會因此免除或者逃避責任;但是如果是僅僅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就有肯能會因此被牽扯進去或者因此蒙受損失的。
第三, 在執行案件中,如果公司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可能會申請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單,收到各種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因為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但是,很多時候實際控制人很難查清楚,有可能是實際控制人逍遙法外,找了個掛名的法定代表人承擔著上述所謂的限制,但是這個法定代表人很可能根本也不需要上述的消費。
所以我們建議,和上述企業做生意的時候要區別對待,考察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為什麼不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 有的可能還會是為了逃避刑事法律處罰。
例如我們國家有一些單位犯罪或者以單位的名義觸犯的罪名,這些一般會首先詢問或者說是拘留法定代表人,但是實際控制人利用這個時間就跑路了。
所以,對那些自己不是股東,老闆或者實際控制人要求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也不要輕易答應,以免成為人家的替罪羊。
律師提醒您:
投資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投資不規範,股東兩行淚。
創業千萬條,守法第一條,經營不規範,老闆兩行淚。
更多法律知識、服務盡在「廣西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服務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