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柳州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原主任蘇慶、原副主任潘志鋒貪污案作出二審判決,裁定維持柳江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蘇慶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潘志鋒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兩人經私分得到的贓款全部沒收,上繳國庫。
" inline="0">被告人蘇慶在庭受審
案情回顧
蘇慶和潘志鋒二人自2012年起任柳州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正、副主任。環星公司是環衛處出資成立的國有控股企業,是環衛處的二層機構,張干繼(另案處理)、陳克佳(另案處理)先後在環星公司任總經理和副經理。
張干繼在任環星公司經理期間,發現還有剩餘利潤。2014年初,張干繼在向潘志鋒彙報商量,報蘇慶同意後,張干繼利用其開設的兩家空殼公司,在沒有與環星公司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以簽訂合同、虛構業務往來憑證等形式將環星公司的利潤資金轉入兩家空殼公司,後套現取出,一部分用於處理環星公司沒有發票的開支,另一部分用於私分。
2014年至2017年期間,蘇慶分得106萬元,潘志鋒分得106萬元,張干繼分得74萬元,陳克佳分得35萬元。
法院認為
蘇慶、潘志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與環衛處中層幹部張干繼、陳克佳共同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國有財產私分,均已構成貪污罪,潘志鋒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屬自首。
柳江區法院在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後,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蘇慶、潘志鋒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柳江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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