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市場監管網訊 (www.hnscjgw.com) 自全國聯合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開展以來,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12部門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要求,持續加大「保健」市場整治力度,不斷強化聯合治理工作機制,綜合利用機構改革、職能融合優勢,系統運用市場監管多部法律法規,依法查處一批虛假宣傳、違規直銷、組織領導傳銷、違法廣告、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等侵害群眾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案件。
下一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結合貫徹落實「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有關專項整治的工作要求,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委聯合整治保健市場亂象「回頭看」的工作部署安排,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強執法協同和部門聯動,堅決遏制我省「保健」市場中損害群眾利益和影響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發生。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將日常生活中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線索及時向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積極營造嚴格執法監管、加強社會監督各方聯合、協同共治的社會氛圍。
[虛假宣傳行為案]
1.營口市查處湖南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1日,執法人員在走訪時發現,位於營口市站前地區某經營場所在銷售以五穀雜糧為配方的食療產品並提供理療服務時,通過宣傳折頁等方式稱其銷售產品具有提高機體免疫力、軟化血管、調節血壓、降「三高」等功能。經查,涉案商品的生產企業湖南某公司對自己生產銷售的五穀雜糧食療產品具有提高機體免疫力、軟化血管、調節血壓、降「三高」等功能,以及其生產銷售的理療設備具有消炎、鎮痛、活血化瘀等功效均無相關依據,已經造成對相關消費者欺騙或誤導。
案件進展:當事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項:「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擬做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2.盤錦市興隆台區查處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根據群眾舉報,執法人員於2019年2月22日發現位於盤錦市興隆台區迎賓路某經營場所銷售某營養素涉嫌虛假宣傳。經查:當事人於2018年8月29日起,從外省購進某營養素,同時自己製作並在公司經營場所懸掛內容為:「巴德維療法即使是晚期病人,在接受亞麻籽油和乾酪療法之後,大約有90%的癌症病人都可健康;美國FDA權威機構確定歐米伽ω-3脂肪酸有13大功能」宣傳板對外進行宣傳,以此讓消費者以為其銷售的產品具有治療和預防各種疾病功能。另查明,當事人的食品銷售行為,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項:「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辦案機構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外,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情況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辦案機構作出罰款5.34萬元的行政處罰。
3.錦州市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執法人員於8月28日對錦州市古塔區某體驗店走訪時發現:當事人銷售某牌膠囊、某牌靈芝西洋參膠囊、某牌輔酶Q10軟膠囊和某富氫氣水機涉嫌違法宣傳。經查:當事人從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間,在無相關證明、依據的情況下,向中老年人銷售上述商品時宣稱「靈芝西洋參膠囊就是專門針對心臟病、癌症和『三高』即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的;靈芝西洋參通過產生一種神奇的『靈芝洋參素』,對心臟病,『三高』疾病的前期預防和治療效果非常明顯,更為特別的是它預防腫瘤即癌細胞的生成和抵制癌細胞;靈芝洋參膠囊在歐美國家一直是作為治療心臟病、癌症、『三高』病人的藥品在使用」;「某牌輔酶Q10軟膠囊的功效有保護心臟、能量轉化、抗動脈粥樣硬化、抗高血壓和抗癌,有穩定心率、酶解血管斑塊、降低他汀類藥物的副作用」。在某膠囊成分的課件中宣稱:「瑪咖粉的作用有抗疲勞、增強活力、增強性能力等,經過動物實驗推測瑪咖醯胺可能是瑪咖提高性功能的主要活性物質;蝙蝠蛾擬青黴菌粉的作用是抗腫瘤,調節肝臟功能,對病毒性肝炎發揮有利作用等;補充L-精氨酸的作用有:對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持續性肝炎以及肝硬化也有較好的作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辦案機構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違規直銷、傳銷行為案]
4.鐵嶺開原市查處崔某組織、領導傳銷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8日,開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公安部門移送案件,隨即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從2015年開始通過讓他人購買蠶蛾鹿鞭酒,使其成為會員,然後再讓會員發展新的會員加入的方式在網上銷售蠶蛾鹿鞭酒。當事人在發展會員中,以獎金形式給付層級報酬,報酬主要分為直接獎和領導獎兩級,成為會員還可以得到底薪分紅和管理獎。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34.9017萬元,並處罰款50萬元。
5.本溪市查處郭某違規從事直銷活動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4日,執法人員在開展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走訪過程中發現,某直銷公司本溪運營中心在經營直銷產品時,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從2017年4月起,在未與某直銷企業簽訂合同,也未辦理直銷員證的情況下,在本溪市進行產品推介和會員制度宣傳,以熟人、朋友作為最終消費者,通過講課、產品示範等方式推銷相關產品,並按照某直銷企業直銷員計酬制度享受業績提成。另查明,當事人將某公司直銷產品推銷給消費者,共獲違法收入8.5萬元,沒有交稅。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直銷管理條例》規定,已構成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行為。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5萬元,並處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法廣告行為案]
6.瀋陽市和平區查處蘭州某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於2018年9月1日與遼寧某公司簽訂在遼寧某媒體廣告發布合同,並在遼寧某媒體發布「某冬蟲夏草膠囊」保健品廣告,廣告內容包括:調節免疫功能,促進免疫細胞生成,清除老化壞死細胞及抗病毒感染;對抗惡性病變,蟲草中的蟲草素在臨床輔助治療疾病有效率達91.7%以上;提高細胞能量,增強機體耐寒能力,減輕疲勞;提高心臟耐缺氧能力,降低心臟對氧的消耗,抗心率失常;減輕有毒物質對肝臟的損傷,對抗高纖維化;擴張支氣管,平喘祛痰,防止肺氣腫;隱性慢性病腎病病變,改善腎功能,隱性病毒性物質,對腎臟的損傷;增強骨髓生成血小板;白細胞、紅細胞的能力,調節造血功能;降低血液中的膽固醇和甘油三酯,有減輕動脈中鹼性化的作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已構成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0.9萬元。
7.朝陽市建平縣查處朝陽某米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7日,建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訴,舉報朝陽某米業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銷售自產小米時,涉嫌存在違法使用醫療用語廣告行為。經查,當事人從2018年8月起,在「拼多多」平台上銷售自產的小米,在其店鋪頁面上使用了「功效、抗菌、預防女性疾病、避免胎兒痴呆或智力低下」等帶有醫療功效的宣傳用語。另查,當事人從2018年9月起,先後分5次向平台「推廣帳戶」上充值,作為平台推廣展示信息的費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並處罰款0.5萬元。
[侵害消費權益案]
8.阜新市太平區查處某服務推廣中心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30日,阜新市太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辦案人員在走訪時發現:太平區某服務推廣中心涉嫌利用商業宣傳的方式侵犯消費者權益。經查,當事人採用當面告知老年消費者的方式,在免費健康體驗時稱其銷售的某高電位治療儀可以凈化人體血液,治療慢性疾病。另查明,當事人銷售的商品的適用範圍為「在醫護人員指導下使用,用於緩解失眠症狀不具有治療疾病的療效」,與其實際宣傳的明顯不符。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該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0.5萬元,並處罰款2.5萬元。
[其他違法案件]
9.鞍山市查處鞍山某生物醫藥開發有限公司
經營標籤含有虛假內容違法行為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1日,根據鞍山市鐵東公安分局提供的信息,執法人員發現鞍山某生物醫藥開發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違法行為,隨即展開調查。經查: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間,當事人所銷售的某牌三七黃芪膠囊、天然降糖素蟲膠膠囊,經檢測分別含有二甲雙胍和二甲雙胍、苯乙雙胍,且二甲雙胍、苯乙雙胍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列明的物質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另查明:天然降糖蟲膠膠囊的標註生產廠家不屬於轄區合法註冊企業,某牌三七黃芪膠囊不是產品標註的生產企業生產,該行為已經構成經營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七十一條規定,構成經營用非食用原料生產的食品違法行為和經營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百三十五條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吊銷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其法定代表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本案的實際經營者王某,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大連市西崗區查處馬某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9日,大連市西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新鄉市步雲鞋墊有限公司(「步雲」註冊商標持有人)舉報,稱大連市雙興批發市場某經營場所銷售侵犯其所持有的「步雲」註冊商標的鞋墊,涉嫌構成違法。經查:當事人於2019年3月從市場內推銷鞋墊產品的人員處採購一批「步雲」鞋墊進行銷售,其中包括具有除臭留香功能的「步雲」鞋墊和三代「步雲」鞋墊。經鑑定,涉案商品並非新鄉市步雲鞋墊有限公司生產及授權他人生產的產品,當事人行為構成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侵權商品,並處罰款0.33萬元。
原標題:遼寧省聯合整治「保健」市場亂象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來源:遼寧省市場監管局網站
編輯:何尹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