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陘農商行違法遭罰 借新還舊以貸還貸延緩風險暴露

2020-04-10   中經網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0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發布河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冀銀保監罰決字〔2019〕20號)顯示,井陘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井陘農商行」)存在通過借新還舊、以貸還貸方式延緩風險暴露,掩蓋資產質量,五級分類不準確等違法違規行為。

河北銀保監局對井陘農商行責令改正,處以罰款20萬元;責令對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天眼查信息顯示,井陘農商行共有109位股東信息,其中,前四大股東分別為聚誠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常青成品油銷售有限公司、石家莊申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海市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前四大股東持股比例均為9.50%;第五大股東為河北佳昊洗煤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97%。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