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率知多少?(新增2021年小微優惠)

2021-04-14     會計網

原標題:企業所得稅稅率知多少?(新增2021年小微優惠)

一聽到這個問題,大家腦海里第一反應都是25%。但隨著國家優惠政策的陸續出台,不同類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都出台了不同的優惠稅率。把原來很清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變得複雜了。現在我們就把企業所得稅稅率做歸納和總結。

一 法定稅率25%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二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2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從2019年開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的規定,以通過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的方式,變相降低了稅率,實際的計算率如下:

從2021年到2022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實際計算率如下:

【舉例】A公司屬於小型微利企業,2021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80萬元,該公司2021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多少?

規範計算方法:

100×12.5%×20%+80×50%×20%=10.5萬元

簡化計算方法:180×10%-7.5=10.5萬元

三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15%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五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體企業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六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七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15%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第一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第一條

八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15%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第一條、第四條

九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 西部地區鼓勵企業15%

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第一條

十一 橫琴新區等地區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15%

對設在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東橫琴新區 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 (財稅〔2014〕26號)

十二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企業15%

對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

十三 非居民企業優惠稅率10%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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