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合法權益形成良好勞動關係

2020-03-30     蚌埠檢察

王凱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健康帶來了巨大的威脅。國家衛健委發布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妥善處理好勞動關係,保障好勞動者合法權益,對戰勝疫情、迅速恢復生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對勞動者在這一特殊時期的合法權益,進行梳理加以明晰,以有利於形成良好的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在抗擊疫情過程中,堅守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有被感染疫病的可能。在工作過程中,勞動者一旦感染疫病,會涉及到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兩種情形,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出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資待遇問題。在抗擊疫情過程中,勞動者正常的工作軌跡發生了改變,其工資待遇也會隨之變化,需要明確。具體為:一是對加班工作的勞動者,應當依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支付加班費;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應當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4條的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二是對於法定假期延長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工資;用人單位響應國家號召自行延長假期的,也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三是對被採取隔離措施並排除感染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隔離期間的工資。此次疫情,國家已經採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四是對被確診為感染該病毒的勞動者,依照相關規定支付工資。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目前,感染疫病的勞動者在醫療期是否享有正常的工資待遇,還需要進一步研究。五是對停工企業的勞動者,企業需支付工資。在抗擊疫情過程中,有些企業經營會受到影響,甚至出現停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醫療待遇問題。在抗擊疫情過程中,被確認工傷的勞動者,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其他感染疫病的勞動者,則享受特殊的醫療保險政策。疫情發生後,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明確規定:一是對於確診新冠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二是對於確診新冠肺炎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確診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之後,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又聯合發出《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強調一要切實保障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在按要求做好確診患者醫療費用保障的基礎上,疫情流行期間,對於衛生健康部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確定的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並安排資金,實施綜合保障,中央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二要確保確診或疑似異地就醫患者先行救治。異地就醫醫保支付的費用由就醫地醫保部門先行墊付,要做好異地就醫參保患者信息記錄和醫療費用記帳,疫情結束後全國統一組織清算。通知發出後,多個地方政府相繼出台政策,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確診患者實施免費診療。另外,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通過國家法律和政策的一體實施,可以有效避免勞動者因治療費用而無法得到及時救治的情形發生。

  (作者單位:吉林鐵路運輸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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