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 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很多會計朋友諮詢到底哪些福利費需要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本篇帶著大家一起學習一下吧!
01
一、提問:哪些福利費需要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文)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拓展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託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具體額度各地執行標準不一,請關注當地具體執行政策,可參考當地公務員的相關差旅補貼標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02
二、提問:職工福利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什麼?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職工福利費只有實際發生的支出,才能夠在規定的比例內據實稅前扣除。「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並且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而不是會計上的工資薪金提取數總額。
03
三、提問:在稅法中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的範圍有哪些?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 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文章來源:中稅答疑。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