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跨國婚姻十分普遍,兩人感情好時,距離不是問題,一旦感情生變,二人不同國籍,分割兩地,離婚也變成了麻煩事。
年近古稀之年的郭女士,邂逅黃昏之戀,本以為是一段佳話,誰知卻因自己出國生活中的瑣事,導致感情生變。如今,夫妻生活難以繼續,爭吵猜忌不斷。大洋彼岸的丈夫拒不露面,還多次因為離婚的事情惡語相向,分隔兩地的這段跨國婚姻,到底該如何結束?李揚律師將幫郭女士解析如何辦理跨國離婚,幫她走出這場失敗的婚姻。
案例回顧
郭女士在認識自己現任丈夫之前,有過一次失敗的婚姻,離婚後一直是自己含辛茹苦的把孩子養大。如今,兒子已經30多歲,也已成家立業,郭女士覺得是時候該考慮一下自己的婚姻問題了。
經過朋友介紹,郭女士在2014年,認識了自己的第二任丈夫。經過兩年的相處,兩位老人於2016年登記結婚。隨後,郭女士便跟隨丈夫出國,投奔繼子一家,準備在國外定居養老。可在辦理綠卡的過程中,郭女士二婚的身份顯得有些尷尬。
編輯
申請綠卡失敗的郭女士,在簽證到期後先行回國。而丈夫那邊則進展得十分順利,獲得綠卡後,又申請了老年公寓,並邀請郭女士一同居住。原以為自己幸福的晚年生活會就此開啟,沒想到各種矛盾和困擾卻接踵而至。 在國外生活期間,丈夫和自己的兒子、兒媳爭執不斷,這讓郭女士的處境十分尷尬。漸漸的,郭女士發現,丈夫出國之後,整個人變得難以溝通,他們兩人之間的關係也日漸緊張,自己的第二段婚姻搖搖欲墜。
在郭女士看來,除了生活中瑣碎的矛盾之外,婚前婚後,丈夫對於「錢」的態度,也是截然相反。婚前曾經大方許諾,會定期支付給郭女士一定的生活費,誰知婚後卻一分不出,不僅如此,丈夫還曾表示,二人結婚後,郭女士名下唯一的房產也有自己的份額。這樣的說法,讓郭女士忐忑不安。
如今,無法與丈夫繼續相處的郭女士,選擇了回國生活。心灰意冷之下,有了離婚的念頭。郭女士和第二任丈夫是在國內領取的結婚證,目前,已經擁有綠卡的丈夫遠在國外,對於郭女士提出的離婚請求雖然不拒絕,但卻毫不配合。郭女士應該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相關的法律文書又如何送達到遠在千里之外的丈夫手中呢?對於丈夫所說的房產問題,有真的是這樣嗎?面對郭女士婚姻中的種種困惑,讓我們看看李揚律師如何解答。
律師支招
在聽完郭女士的講述後,李揚律師表示,經合法登記確認的婚姻關係,想要解除在我國只有兩種途徑: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協議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考慮到時間因素的情況下,協議離婚對於雙方來說是最簡單快捷的。但是根據郭女士的情況,李揚律師建議起訴離婚。對於起訴離婚,中國夫婦一方居住在國外(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的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訴。如國外的丈夫,也向其現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作為妻子的郭女士根據情況準備採取必要的法律步驟時,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目前依據郭女士的情況,男方在美國居住,可以直接送達。
如雙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則我國有關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予以處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從離婚的程序上來看,一方在境外和雙方都在境內還是有一定的區別。首先,一方是在境外的情況下,不受到現在訴訟時效管轄的限制,也就是說,我們正常民事訴訟可能三個月內就能審結,但是如果一方在境外,會因為涉及到送達及程序的因素,甚至可能會涉及到海外公告的問題,所以相對正常的民事訴訟來說,時間會更長一點,所以不受審限的限制。其次,在訴訟過程當中會涉及雙方很多的證據,尤其是境外這一方返回來的證據,通常要經過公告和認證,從這個方面來看,要比雙方都在國內要複雜一點。最後就是一審法院判決離婚後,對方如果不服,他的上訴期是30天,如果雙方都在境內,上訴期只有15天。
最後,對於郭女士擔心的房產問題,李揚律師在看過郭女士提供的房產證後表示, 房子實際上 是在郭女士婚前以全款購買的, 這套房子不管郭女士與丈夫結婚多少年, 都屬於個人財產和男方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