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市場安全網訊 (www.hnscjgw.com)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假藥劣藥有了新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是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3.變質的藥品;
4.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是劣藥:
1.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2.被污染的藥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3.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4.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5.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編輯:李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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