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下午,葉某駕車載人途經湖北省崇陽縣某疫情檢測點時,工作人員要求葉某等人檢測體溫。葉某等人拒絕檢測,辱罵工作人員並用車輛堵住檢測點,後經人勸導移開,工作人員報警。
當日18時許,崇陽縣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民輔警到葉某家傳喚其接受調查,葉某拒絕並用拳頭毆打民輔警,導致兩人受傷。
2月10日,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