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第六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例 山東1例

2020-03-24     中宏網山東

中宏網山東3月24日電 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獲悉,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領示範和教育警示作用,最高檢編選第六批5個檢察機關依法履職保障復工復產的案例予以發布。山東省青島市桑某某涉嫌詐騙案入選。

2019年底,被告人桑某某與被害人欒某某(男,19歲)因同為留學生而相識。2020年1月底,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國內口罩脫銷。2月初,欒某某的父親經營的青島某養殖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200萬元,企業職工100餘人),因養豬生產不能停歇的緊迫性,急需採購大批口罩用以分發給管理人員、飼養員、基建設備安裝人員,以保障生產安全。2月11日晚,為解父親燃眉之急,欒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緊急求購1萬個醫用口罩。桑某某因沉溺網絡賭博欠下大量債務無法償還,看到欒某某發布的信息後,遂趁被害人家中企業生產急需、採購無門之機,當晚即微信聯繫欒某某,謊稱自己手中有口罩,每個3元,第二日即可交貨。欒某某信以為真,當即通過支付寶向桑某某轉帳3萬元。桑某某收到貨款後轉手又投入網絡賭博,結果全部輸掉。2月12日,桑某某通過謊稱口罩沒有三證不能按期交付安撫住欒某某後,繼續編造自己有額溫槍購買渠道的謊言,引誘欒某某購買,並從網上截取假的發貨視頻發給欒某某。欒某某再次上當,為其父親企業和其他4家企業等向桑某某團購1000個額溫槍,並於當日和次日分8次通過微信、支付寶將23.5萬元額溫槍貨款轉帳給桑某某。桑某某再次將上述貨款用於網絡賭博及償還個人債務。2月14日,欒某某發現被騙撥打110報警。桑某某被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月14日,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對此案立案偵查,並於當日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進行了通報。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接到通報後,安排檢察官提前介入,建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提前介入階段,檢察官全程跟進引導偵查,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偵查環節,加快案件推進。通過與偵查機關辦案人溝通案情,查閱案件材料,及時引導偵查機關靈活採用電話詢問、遠程視頻等方式,全面、快速收集、固定證據。同時建議公安機關督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儘快退賠,減少對企業復工復產的不利影響。經工作,桑某某家屬代其退賠欒某某全部贓款。

2月21日,市南分局偵查終結,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官快速審查全案證據,並採用三方遠程視頻方式,在線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並於2月25日以桑某某涉嫌詐騙罪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審查起訴期間,桑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由於被告人詐騙犯罪數額巨大,雖然案發後其家屬代其退賠了全部贓款可酌情予以從輕,但考慮到本案系在疫情防控期間,其詐騙行為嚴重影響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後果嚴重、影響惡劣,而且其騙取被害人貨款後用於賭博揮霍,主觀惡性大,應當對其從重處罰。雖然桑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但綜合考慮以上情節從嚴把握從寬處罰的幅度。據此檢察機關提出相對較重的量刑建議,桑某某表示接受並在辯護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案件審查過程中,檢察官除向被害人及家屬電話核實案情及退贓退賠情況外,考慮到由於疫情防控養殖業全面復工復產面臨嚴格管控措施的實際情況,主動詢問被害人企業面臨的具體困難,積極為其聯繫協調防疫物資的正規採購渠道,並針對物資採購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和幫助,助力涉案企業安全、迅速恢復生產秩序,順利全面復工復產,運轉正常。

目前,該案在法院審理期間。

【法律要旨】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時,企業開始有序復工復產,對防疫物資、生產物資的需求激增。這使詐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利用物資短時間供應量不足的客觀情況,鑽企業急迫復工、思慮不細的漏洞,實施詐騙。為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工作,檢察機關要依法嚴懲詐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震懾犯罪,著力營造有利於企業復工復產的法治環境;同時要積極追贓挽損,最大限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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