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便利,員工權益明晰,朝陽首創特殊工時審批「不利條款」

2019-10-23     北京社區報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升行政審批速度和群眾滿意度,今年,朝陽區人力社保局在「特殊工時」及「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過程中創設「不利條款」等創新舉措和工作方法,進一步優化許可審批流程,為企業提供便利,讓員工明晰權益,促進轄區用人單位和諧勞動關係建設。

據了解,為提升企業的體驗度,增強行政許可效力,朝陽區人力社保局推出了四項創新舉措。

一是推行提交材料「容缺受理」制度,針對現場提交材料僅缺唯一內容的申報單位,經雙方協商約定補齊材料時限、方式,達成一致後,提前進入預受理環節,壓縮從申報到審批完成的時間;

二是實行勞務派遣「網上年審」工作,充分運用新媒體平台,多渠道向取得勞務派遣資質的企業發送年審通知,企業只要在網上提交年審材料即可,實現「無需到場、年審到位」;

三是推行「承諾書」制度,針對相關法規表述寬泛的情況,讓進入預受理環節的申報單位,當場填寫《行政許可承諾書》,建立企業誠信檔案,明確違反誠信的後果;

四是首創特殊工時「不利條款」,將特殊工時許可後對員工的限制明確列印在員工簽字表頭,強化申報前企業內部的民主程序,規避申報材料與實際用工脫節的風險,達成陽光許可、透明監督的工作機制。

據介紹,企業在申請特殊工時審批時,需要提交職工簽字的《特殊工時制職工意見表》,在創設「不利條款」之前,有些企業對特殊工時的相關規定並不清楚,跟員工也解釋不清楚,容易發生勞動糾紛。

創設「不利條款」之後,現在企業提交的《特殊工時制職工意見表》,在表頭位置就有這樣的介紹: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不適用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資支付;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由員工自主決定工作、休息時間,不適用150%的延時加班工資支付、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資支付、300%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支付;所有簽字的員工已知曉並無異議。」

這段表述就稱之為「不利條款」。職工在拿到表格之後,可以清楚明確自己的權力邊界,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企業也省去了不必要的麻煩。

一、什麼是特殊工時制?

特殊工時制是相對標準工時制而言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 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這裡的「其他工作時間和休息方法」指的就是特殊工時制。經人力社保部門行政許可後,企業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有兩種: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用人單位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輪調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而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並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二、特殊工時制的適用範圍

(一)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範圍

1.因工作性質需連續作業的;

2.生產經營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

4.因職工家庭距工作地點較遠,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實行輪班作業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時工作制適用範圍

1.高級管理人員;

2.外勤、推銷人員 ;

3.長途運輸人員;

4.長駐外埠的人員;

5.非生產性值班人員;

6.可以自主決定工作、休息時間的特殊工作崗位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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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郭彥 文

編輯:王曉霞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Xe4-AG4BMH2_cNUgGb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