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揭秘:唐朝女子如何再次選擇婚姻?

2020-05-27     祭祀文化網

原標題:探索揭秘:唐朝女子如何再次選擇婚姻?

中國封建社會一直遵循的是夫權主導的制度,夫妻之間是一種尊卑的主從關係,正所謂:「夫為妻綱」,古代人受到孔老夫子等人貞操觀念的影響,他們認為貞節不只是單純的不失身,還包括了終身不改嫁和喪偶時也要堅持守活寡的情況,例如易安居士李清照想要離婚就必須付出入獄一年的代價,所以在中國歷史長河中很難出現「離婚」,存在的只是「休妻」。

讓人驚奇的是,唐朝女子不僅可以離婚,甚至還可以改嫁再婚,這究竟是為什麼呢?讓小編帶你探索一下其中的奧秘吧!

唐朝女子的社會地位

唐朝是中國文明繁盛的高峰時代,人們無論在經濟、政治還是思想理念上都有了空前的改變,唐朝人在思想文化和倫理道德方面的制約明顯低於其他王朝,在這種情況的影響下,婦女的地位也逐漸得到了提升。

唐代中前期,女子臨朝參政的事情屢見不鮮,中宗後韋氏和肅宗後張氏都是掌握實權的政治女性,而高宗後武氏更是成為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也是唯一的一位女皇帝,武則天稱帝後,公開設立了與男帝的「三宮六院」性質相同的「仙鶴閣」,女性的權利被大大地提升了,她們不再是被驅使和奴役的角色,在婚姻方面她們得到了空前的自由,因此離婚、改嫁等已不再是什麼新鮮的事情了。

唐朝獨特的離婚法律

唐朝是第一個倡導自由戀愛的王朝,《唐律》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可以自由戀愛,只要二人情投意合,在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兩人也可以私定終身。根據唐朝律法,女性如果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不幸是可以離婚的。

《唐律》對離婚有三種規定:

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即所謂「和離」,《唐律》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制度: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唐律》也大致遵循了這些規定,妻子一旦觸犯其中一條罪責,丈夫都可以不經官判直接強制休妻。但是與此同時,《唐律》又沿襲了了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去,現無家可歸者不去。妻子若有「三不去」中的任何一條,雖觸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

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是指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姦殺罪和謀害罪。並且法律不保護「違律結婚」的夫妻雙方,會要求他們強制離婚。

儘管《唐律》的一些規定本質上是為了強化封建宗法制度,但在一定條件下給予了女子婚姻中的合法權利。《唐律》不鼓勵婦女守寡,對於婦女的離婚改嫁和夫喪改嫁都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在法律上為婚姻自由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唐朝女子的改嫁情況

據《新唐書·公主傳》記載,唐代中前期的公主有二十九人改嫁,其中有五人是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和太平公主也都曾改嫁過。據《舊唐書·列女傳》記載:「楚王靈龜妃上官氏,王死,服終,諸兄謂曰:『妃年尚少,又無所生,改醮異門,禮儀常范。』」從中也可以看出,在當時年輕又無子嗣的女子進行改嫁是社會的常例。

不過受到根深蒂固的封建觀念影響,民間寡居婦女選擇改嫁的數量是比較少的,據張國剛博士對唐代出土墓誌的考證,當時相當多的婦女在丈夫死後都選擇了寡居而不是再婚。在《唐代墓誌彙編》、《續編》收錄的3000多個墓誌中,有混合改嫁史的婦女只占10例,這些婦女選擇改嫁也有著迫不得已的理由,她們大都是年紀較小且不具備能力獨自撫養孩子,而明確記載婦女堅守貞潔者卻達264例之多,其中守寡時間最長的婦女甚至高達80年之久。

儘管對於唐朝女性來說婚姻並沒有得到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和平等,但在男權主導的封建古代這已經是一次空前絕後的轉變。在《唐律》的支持下,女性第一次正式有了拒絕婚姻和再次選擇婚姻的權利,也許正是因為唐朝如此開放的思想理念和政治政策才會出現璀璨的唐朝時代,為中華民族留下寶貴的文化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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