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年 妻子堅決不離婚 丈夫懷疑孩子非親生 這婚能離嗎?

2020-01-05     TV法律微服務

婚姻不是人生的全部,當兩個人攜手準備共度一生的時候,相助則利,相阻則損。婚姻中,性格互補也好,志同道合也好,彼此成為對方的助力才是婚姻穩定的基石。如果兩個人在婚前的相處,就已經疲憊不堪,那麼未來的小家,就不會是一個避風的港灣,就不會是讓男人,在快到家門時不自覺加快腳步的地方,更不會成為一個女人,所有笑容都發自真心的地方。

今天走進演播室尋求幫助的王女士,她的哥哥與嫂子結婚十多年,卻從未一起生活。嫂子生下孩子後就帶著孩子離開了家,每年與哥哥見一次面,只顧索要生活費。這個孩子是哥哥的親生子女嗎?哥哥的婚又該如何離呢?李揚律師將逐一解答困擾王女士的問題,跟王女士好好聊聊關於婚姻的那些事。

案例回顧

王女士的哥哥早年間大腦受到損傷,導致智力不及常人,所以由她來代替哥哥進行諮詢。事情還要追溯到十多年前,當時王女士的哥哥在一家歌廳當保安,之後他結識了一位女員工,兩人很快就共墜愛河,可是不久後,女孩便不辭而別。

直到2007年,女孩再次找到了王女士的哥哥,兩個曾經相愛的人決定2007年8月20日登記結婚,在一起共同生活。很快女孩懷孕了,女方以自己生孩子需要用錢為由,要求王女士的哥哥將自己名下的兩居室房屋出售。哥哥無奈之下,只得將自己的房子賣了30多萬元,錢全部交給了女方。可誰也想到的是,女方在2007年12月3日生下孩子之後,就帶著孩子離開了這個家。

多年來,王女士一家都沒有見過孩子,甚至連一張孩子的照片都沒有。哥哥妻子的這一系列反常行為,讓王女士警覺了起來。

據王女士稱,在推算了孩子出生的日期後,覺得孩子並不是自己哥哥的。現在這個女人不跟哥哥共同生活,但也不提離婚的事,更不與哥哥聯繫,只有每年向哥哥索要撫養費的時候才聯繫。這些年哥哥入不敷出,都是借錢支付的撫養費,經濟壓力非常大。

王女士該如何幫助智力殘疾的哥哥,結束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呢?又該如何才能確認孩子是不是哥哥親生骨肉呢?如果不是,怎麼主張這些年撫養費以及其他方面的賠償呢?讓我們看看律師怎麼說。

律師支招

在聽完王女士的陳述後,李揚律師表示,信任是婚姻的基礎,當雙方已經喪失了信任的關係後,離婚就變成了唯一的選擇。對於律師來說,幫當事人設計離婚的路徑,讓當事人完成自己的心愿同時通過法律手段合法保護自己的利益,已經成為今天的使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來說,離婚當事人若想提起離婚訴訟,應該向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這樣才算啟動離婚訴訟。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在之後的整個開庭過程中,需要王先生按照自己的訴求,準備相應的證據。

新婚姻法對離婚條件做出了新規定。夫妻雙方當事人,都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依據《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如果王女士認為哥哥和嫂子沒有和好的可能,那麼在法庭上需要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向法庭申請,解除婚姻關係。

根據王女士的描述,嫂子雖然多年不與哥哥共同生活,但是卻不同意離婚。對此李揚律師表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裡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還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堅決離婚的一方又不能拿出特別過硬的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此時法官可能不會直接判決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李揚律師建議,可以在六個月之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

對於王女士一家人質疑的孩子血緣的問題,李揚律師表示,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憑藉王女士哥哥與嫂子結婚時間和孩子出生時間的對比差距,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孩子血緣關係的質疑,要求對方給出合理解釋並申請親子鑑定。經過鑑定,如果是王女士哥哥的親生子女,那麼王女士的哥哥負有《婚姻法》中對未成年子女,撫養、保護、教育的基本義務,而且這個義務不因父母雙方的感情破裂和離婚而消失。如果鑑定結果顯示孩子與王女士的哥哥沒有血緣關係,那麼王女士的哥哥在離婚後無需支付撫養費,還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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