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後裝修行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0%(2018年5月1日之前為11%),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
裝飾裝修行業涉稅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的確認時間,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確認時間不一致。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
(1)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2) 取得銷售憑據的當天,即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
(3) 開具發票的時間
根據三者孰早原則,確認增值納稅義務,
所以企業要注意避開確認收入才繳納增稅的誤區,只要滿足以上確認增值納稅義務的時間,儘管會計上沒有確認收入,企業依舊要確認繳納增值稅,否則有可能因為未按期申報繳納增值稅而被處罰,同時加收稅收滯納金和罰款。
裝修行業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分包款後的餘額在項目所在地按3%的徵收率預繳稅款,
應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回機構所在地按3%申報增值稅
應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預繳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例題
A市甲建築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B縣和C市各有一個項目,合同開工日期為2017年初,B縣的項目採取清包工方式,故甲公司對該項目使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C項目使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2018年1月業務情況如下:
(1) 在B縣取得含稅建築收入101.8萬,支付含稅分包款40萬,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2) 在C市取得含稅建築收入155.4萬,支付含稅分包款60萬,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3) 甲公司當月為C項目採購材料發生進項稅額10萬元(專用於一般計稅項目)
計算
(1)甲公司在B縣預繳的增值稅=(101.8-40)/(1+3%)*3%=1.8萬
(2)甲公司在C市預繳的增值稅=(155.4-60)/(1+11%)*2%=1.72萬
甲公司應向A市國稅局清繳的稅金
B縣項目應繳納稅金=(101.8-40)/(1+3%)*3%=1.8萬
C市項目應繳納稅金=155.4/(1+11%)*11%=15.4萬
甲公司應向C市國稅局繳納的稅金=1.8+15.4(銷項稅)-10(進項稅)-1.8-1.72(已預繳稅款)=3.68萬
裝修行業一般納稅人稅務處理
(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3%徵收率,如果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對為該項目採購原料等而發生的費用,納稅人即使取得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選擇簡易計稅應納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選擇一般計稅應納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0%)×10%-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註:如果沒有分包,分包款為0
舉例說明: A建築公司以清包工方式承接B公司室內裝修工程,工程結算價款為2060萬元, 可以扣進項稅額30萬元
A公司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稅,應繳納增值稅=2060÷(1+3%)×3%=60萬元。
A公司選擇一般計稅辦法計稅,應繳納增值稅=2060÷(1+10%)×10%-30=157萬
(二) 以包工包料方式提供建築服務
一般納稅人包工包料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為該項目採購原料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一般計稅應納增值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分包款)÷(1+10%)×10%-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的情形
四、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的情形
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當在外出經營以前,在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一)一般納稅人按簡易方法核算時(清包工方式)
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在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地預繳。
應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分包款)/(1+3%)*3%
回機構所在地按3%徵收率清繳稅款
應繳納增值稅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預繳
(二)一般納稅人按一般計稅方法核算時(包工包料方式)
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在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地預繳。
應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回機構所在地按10%徵收率清繳稅款
應預繳的增值稅銷項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10%)*10%-預繳
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金及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
小微企業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納稅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稅政策隨主稅(小規模納稅人)
殘保基金(小微企業)
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印花稅(所有企業)
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帳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帳簿免徵印花稅。
企業可以根據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