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出租櫃檯應如何繳房產稅?

2021-02-05     會計網

原標題:商場出租櫃檯應如何繳房產稅?

最近,叔遇上了一個是實務難題,拿出來和大家分享一下

有人諮詢了我這樣一個問題,甲公司擁有一座商場 ,自有房產原值8000萬元,一共6層,甲公司將1-5層商場內的櫃檯出租給各商戶,年收租金400萬元,6層自行辦公使用。該公司的房產稅從租計稅,是否正確?

我說:這樣繳稅不合適。他說:是不是應該1-5層按租金計稅,6層按房產余值從價計稅?我說:不是這個意思,我是想說,應該全部按房產余值從價計算繳納房產稅。

他說:可是1-5層有的是櫃檯,還有一些是專廳,彼此都有隔斷,不算出租房屋嗎?

我說:咱們再看看房產稅中關於房產的定義。

[87]財稅地字第003號文件規定:「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擋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整個商場是一個房產,沒有問題,但商場並不是整體出租了,而是分隔成若干個櫃檯或小專廳分別出租了,它們不能獨立地稱之為房產,所以也不能認定這些租金是房屋租金收入,還是應該按房屋原值從價來繳納房產稅。

他說:你說的似乎也有點道理,可是有文件明確規定嗎?我說:總局層面沒有文件規定,不過各地曾經出台過相關解釋,你可以參考一下。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6]125號)第二條規定「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出租攤位、櫃檯等的,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瀋陽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購物廣場房產稅問題的批覆》(沈地稅函[2013]52)規定,對各類市場中出租方式經營的營業場所雖然有各種形式的隔斷,但並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房屋,仍屬於攤位、櫃檯,應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對於出租的經營場所有獨立產權或出租的經營場所對市場(商場)外獨立開門相對獨立經營的,應認定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租櫃經營」如何徵收房產稅問題的批覆》(蘇地稅函[2003]10號)第一條規定,[87]財稅地字第003號文件規定:「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擋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而「請示」中所稱櫃檯,不屬於房產的範疇。因此,對純粹出租櫃檯,仍應由出租方按房產原值從價徵收房產稅。

他說:好的,我回去仔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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