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陽市民買房3年遲遲無購房合同,到房管部門一查心涼:房屋已被查封

2020-04-14     大河報洛陽新聞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李韶萌 文圖


核心提示丨


「如果不是我多了個心眼,至今還被蒙在鼓裡。」4月7日,洛陽市民王女士撥打大河報熱線反映稱,她2017年在高鐵站附近的麗都名邸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先後分兩次交房款37萬餘元,之後多次找開發商要求籤合同和後續工作,卻一直遭銷售推諉。直到2019年8月份,王女士帶著疑惑到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後一驚: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


講述

交款三年多未簽合同


據王女士介紹,2017年11月份,她以8502.18元的價格,在麗都名邸小區購買了一套87.64平方米的房子,並簽署了商品房定購協議。

記者在王女士提供的商品房定購協議上看到,房屋出讓方為河南省智傑置業有限公司。付款方式為「組合貸」(備註:公積金和商業貸款組合貸款),首付款22萬餘元,首付比例為30.21%。此外,協議上還註明了王女士定購房源的詳細信息。王女士支付了相應款項後,收到了蓋有河南省智傑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章的收據。

「當時銷售說次年6月就能交房。」王女士說,其購房時,該小區的樓體已蓋得差不多,可以說是「准現房」,所以她對銷售的話深信不疑。但隨後很長一段時間,她多次催銷售簽署購房合同,對方均以種種理由推辭。

直到2019年6月份,銷售顧問再次聯繫王女士,聲稱「組合貸」辦理起來比較麻煩,勸其全部走公積金貸款。

「我為了能儘快簽合同,便同意了這一提議。」王女士告訴記者,她於2019年6月9日,又交了15萬元房款。

本以為接下來可以順利簽署購房合同,沒想到卻又成了遙遙無期的等待。王女士告訴記者,此後她多次催促銷售顧問,對方仍舊以各種理由推脫。

這次,王女士多了一個心眼,於2019年8月16日到洛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了該套房源的狀態,結果讓她大吃一驚。原來她購買的房子早在2018年2月2日已被洛龍區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為:2018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2日。

「房子都已經被查封了,還騙我再去交錢,這不是明擺著是騙人嗎?」王女士說,這一發現讓她覺得第二次繳納房款就是開發商的陷阱,目的就是為了騙錢。隨後,王女士多次聯繫銷售討要說法,均無任何結果。



調查

麗都名邸銷售顧問建議「調房」


7日中午,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跟隨王女士及其親屬,前往麗都名邸售樓部了解情況。在現場,記者看到,小區樓體已落成,出入口有保安值班,不時有居民進出。隨後,記者和王女士一行,見到了負責處理此事的銷售方相關負責人耿經理。

針對王女士的情況,耿經理坦誠,目前王女士所購房屋仍處於法院查封狀態,暫時無法簽訂購房合同。

而後耿經理接受記者採訪時稱,2017年,王女士購房並敲定房源時,房屋狀態是正常的。2017年正是樓盤銷售的旺季,洛陽市房管部門出台了限制網簽的相關措施,對開發商每月網簽備案的房屋有數量限制。他們也很無奈,只能按購房的先後為客戶簽署合同,辦理網簽備案。

至於王女士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為何又第二次通知繳納房款的質疑,耿經理坦誠,銷售人員2019年通知王女士繳納房款,是因為看到王女士選擇了公積金和商貸組合貸的形式,建議王女士只選擇公積金貸款,這樣批下來更快一些,王女士也同意了,便繳納了剩餘的商貸部分房款。

「我們也是之後才查詢到房屋狀態不正常。」耿經理說,在銷售人員著手為王女士辦理網簽時,才發現王女士所購房子是被法院查封的狀態。「我們這邊沒收到任何手續,根本不知道這件事。」耿經理說。

耿經理告訴記者,此後她便著手處理此事,積極為王女士提供解決方案,並尋求公司法務積極為王女士處理她所購買房子的相關事項。

「因為房屋處於被查封狀態,無法進行網簽,這是所有人都不願看到的事。」耿經理說,王女士希望仍按原認購協議執行並儘快簽署購房合同的意願,他們實在無法滿足,公司為其提供了解決方案即將剩餘房源供其挑選。

「王女士相中的房子沒有房源了。」耿經理說,如果王女士選擇調房,只能補樓層差和面積差,但至於補多少、價格依據是什麼,都取決於王女士在剩餘房源中相中的房子,「價格我會積極向公司反饋,爭取一個雙方都認可的協商結果。」

王女士認購的房子為啥被法院查封?耿經理以這是職責範圍之外並不掌握詳情為由,沒有正面回答。當記者表示是否可聯繫到其公司法務或相關知情人士,對方表示可以幫忙協調。截至記者發稿時,記者詢問結果,耿經理仍未正面回應。

針對開發商提出的解決方案,王女士表示不認可,希望藉助法律手段維權,並已委託律師,正在積極走訴訟渠道。

律師

開發商第二次收房款的行為涉嫌欺詐

針對王女士的遭遇,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採訪了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謝亮律師。謝亮認為,在王女士所購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存在嚴重瑕疵之時,開發商第二次收取房款的行為系隱瞞重要事實,涉嫌欺詐。

「銷售稱對房屋狀態不知情的說辭站不住腳。」謝亮說,蓋有開發商財務部門公章的發票和收據,說明購房者支付的一切款項均由開發商財務部門專項收取。原告作為一般消費者亦是基於對開發商的信賴而認購商品房,因此,開發商應承擔隱瞞房屋重要事實,致無法履約的責任,購房者有權向法院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及向開發商追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WI3_eHEBnkjnB-0zsgQ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