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之內設賭場 無視國法領刑罰

2020-01-03     蚌埠檢察


蚌埠法院網訊 2019年12月16日,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開設賭場的案件,被告人常某某、宗某某在某超市之內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六千元。

被告人常某某經營蚌埠市禹會區吳灣路「某便利超市」。2018年5月起,被告人宗某某經常某某同意,在該超市內陸續擺放六台「九七明星」遊戲機供他人賭博。常某某負責上分、收錢,宗某某負責維修及算帳等,二人商定獲利均分。2019年6月18日,民警查獲上述遊戲機廳,現場查獲參賭人員劉某某等人,抓獲常某某,並依法扣押上述六台「九七明星」遊戲機、一部VIVO牌手機及一冊計分本。期間,宗某某、常某某共獲利36156元。2019年6月18日,經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涉案六台「九七明星」遊戲機共計六個基本單元均為具有賭博功能遊戲機。同年7月5日,被告人宗某某主動投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宗某某親屬代其退回違法所得36156元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常某某、宗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擺放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供他人賭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常某某、宗某某分工明確,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常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當庭雖對部分事實有所辯解,但對主要犯罪事實能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宗某某主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宗某某退還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並未對被告人常某某、宗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故辯護人提出審查起訴期間認罪認罰手續有效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綜上,遂作出以上判決。


蚌埠法院網訊 2019年12月16日,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開設賭場的案件,被告人常某某、宗某某在某超市之內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六千元。

被告人常某某經營蚌埠市禹會區吳灣路「某便利超市」。2018年5月起,被告人宗某某經常某某同意,在該超市內陸續擺放六台「九七明星」遊戲機供他人賭博。常某某負責上分、收錢,宗某某負責維修及算帳等,二人商定獲利均分。2019年6月18日,民警查獲上述遊戲機廳,現場查獲參賭人員劉某某等人,抓獲常某某,並依法扣押上述六台「九七明星」遊戲機、一部VIVO牌手機及一冊計分本。期間,宗某某、常某某共獲利36156元。2019年6月18日,經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涉案六台「九七明星」遊戲機共計六個基本單元均為具有賭博功能遊戲機。同年7月5日,被告人宗某某主動投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宗某某親屬代其退回違法所得36156元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常某某、宗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擺放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供他人賭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常某某、宗某某分工明確,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常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當庭雖對部分事實有所辯解,但對主要犯罪事實能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宗某某主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宗某某退還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並未對被告人常某某、宗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故辯護人提出審查起訴期間認罪認罰手續有效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綜上,遂作出以上判決。


蚌埠法院網訊 2019年12月16日,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開設賭場的案件,被告人常某某、宗某某在某超市之內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六千元。

被告人常某某經營蚌埠市禹會區吳灣路「某便利超市」。2018年5月起,被告人宗某某經常某某同意,在該超市內陸續擺放六台「九七明星」遊戲機供他人賭博。常某某負責上分、收錢,宗某某負責維修及算帳等,二人商定獲利均分。2019年6月18日,民警查獲上述遊戲機廳,現場查獲參賭人員劉某某等人,抓獲常某某,並依法扣押上述六台「九七明星」遊戲機、一部VIVO牌手機及一冊計分本。期間,宗某某、常某某共獲利36156元。2019年6月18日,經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涉案六台「九七明星」遊戲機共計六個基本單元均為具有賭博功能遊戲機。同年7月5日,被告人宗某某主動投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宗某某親屬代其退回違法所得36156元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常某某、宗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擺放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供他人賭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常某某、宗某某分工明確,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常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當庭雖對部分事實有所辯解,但對主要犯罪事實能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宗某某主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宗某某退還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並未對被告人常某某、宗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故辯護人提出審查起訴期間認罪認罰手續有效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綜上,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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