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上午10時58分許,洛寧交警大隊執勤民警在轄區翔梧路巡邏時,發現一輛車號牌為豫C290XX號小型轎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嚴重影響非機動車正常通行。
(網絡配圖)
執勤民警攔停該車並核實駕駛人尚某四駕駛證、行駛證後,告知其先將車輛挪移至停車位後,然後到警亭接受處罰。
11時47分許,尚某四來到警務工作站內接受處理,民警首先告知其存在的違法行為,在開具法律文書時,尚某四及其同伴突然強行從民警手中搶奪法律文書,並對民警言語威脅,嚴重阻礙民警正常執法。
目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尚某四阻礙民警執行職務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洛陽交警重申:民警、輔警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對任何無理取鬧、謾罵侮辱甚至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民警、輔警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持「零容忍」,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息來源:洛寧交警大隊
編輯 | 董棟 審核 | 謝育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