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結婚之前的負債。2、夫妻一方在沒有經過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關係的人,因而產生的債務。3、一方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私自向他人借錢從事生產、經營從而欠下的債務,而生產、經營之後取得的收入,也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4、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一、哪些債務在離婚時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二、個人債務怎麼變為共同債務?
對於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沒有規定,但最高法院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的有以下幾種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後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夫妻個人債務不見得就一定產生於結婚之前,也就是說在結婚之前,其實產生的債務也有可能屬於個人債務,而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是,也需要注意個人債務變為共同債務的情況,通常,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的負債,確實也用於了家庭共同生活,同時負債在合理範圍內的,那麼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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