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公告
為切實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加強信用機制建設,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決定發布懸賞公告。
被執行人:陽春(曾用名:歐陽春)
出生日期:1965年2月2日
戶籍地: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榆景路999號附250號
公民身份號碼:510502196502021117
執行標的:24000元及違約金
執行案號:(2017)川1528執1279號
懸賞期限:至執行完畢
被執行人:周遠富
出生日期:1978年3月6日
戶籍地: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進港路999號附1703號
公民身份號碼510502197803063518
執行標的:60780.4元
執行案號:(2016)川1528執975號
懸賞期限:至執行完畢
懸賞條件:
1.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陽春、周遠富的財產線索,使申請發布懸賞公告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的,各按執行到位金額的10%支付賞金。
2.提供被執行人陽春、周遠富的下落線索,使本院找到(實際控制)被執行人陽春、周遠富的,各支付賞金2000元。
舉報電話:0831-8821116、8820235,19961516335
聯繫人:鄧法官、王法官
二O二O年一月十七日
(一)對被執行人財產舉報的範圍:
1、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情況;
2、被執行人的資產狀況,土地房屋車輛船舶機器設備庫存商品產品原材料等;
3、被執行人的債權投資聯營收益以及與他人共有財產情況;
4、有證據證明是屬被執行人的隱形財產或其他財產情況;
5、被執行人是私營個體合夥組織的業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個人家庭財產情況;
6、法律規定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
(二)舉報人不能獲得懸賞金的情形
1、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於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舉報人不能獲得獎勵;
2、舉報的財產屬於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範圍的;
3、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財產線索的;
4、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幹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編制工作人員的;
5、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財產信息舉報的;
6、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的;
7、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其他不應支付賞金的情形。
(三)其他
1、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按照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計算獎勵額度。
2、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獎勵的,事前發現的不予賠償,事後發現的收回賞金;
3、兩個以上舉報人對同一財產進行舉報的,獎勵由先舉報的舉報人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均分。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為準。
動動手指
讓更多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