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
關於配合執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的通告
為保障當前隆陽區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凡從湖北等重點地區歸來的隆陽區籍人員,應當按照隆陽區人民政府在疫情期間發布的通告要求,到當地村或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登記報告,對隱瞞不報、拒不配合的,公安機關將會同相關部門予以強制執行。
二、對所有進入隆陽區人員必須接受體溫檢測,對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擅自容留疑似傳染病患者,隱瞞不報,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三、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四、謊報傳染病疫情、投放虛假的傳染病病原體、揚言投放傳染病病原體擾亂公共秩序的,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六、隨意散布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個人信息的,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生產、銷售用於傳染病防治、防護的偽劣產品、物資,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預防、控制措施;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場採取的防控措施,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十一、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公安機關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希望全社會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
特此通告。
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