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婚托監獄內再領刑,原來是為漏罪「買單」

2019-09-02     河北高院

日前,在監獄中服刑的王某(女)、朴某(女)因漏罪再次拿到了刑事判決書,因犯詐騙罪,該二人被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與之前已被判處的刑罰合併執行。其中,判處王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萬元,與容城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合併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朴某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與容城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合併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王某、朴某系「職業婚托」,自2014年年底至2015年7月間,二人夥同梁某等人,由王某充當媒人,將朴某分別介紹給徐水某村霍某、高碑店某村張某,並安排梁某等人冒充女方父母騙取被害人信任。「交往」過程中,他們先後以訂婚、結婚彩禮、購買「三金」等為由,分別騙取被害人霍某105460元、張某12800元,又以朴某有病不能結婚為由取消婚約。案發後,王某等人退賠了張某經濟損失,對霍某的損失,一直沒有退賠。

2017年,被告人王某、朴某因婚姻詐騙被容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但在容城法院審理期間,二人存有僥倖心理,隱瞞了之前在徐水、高碑店等地作案的犯罪事實,試圖矇混過關。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容城法院判決生效交付執行後,王某、朴某再次因犯詐騙罪被徐水法院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本案的另一被告人梁某,也因犯詐騙罪,被徐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萬元。

說法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朴某因婚姻詐騙被容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在監獄服刑期間,被發現在徐水、高碑店還有兩起婚姻詐騙的漏罪沒有被追究。對此,按照上述《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徐水法院對新發現王某、朴某的兩起漏罪作出判決,並把這次判決與之前容城法院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併起來,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規定,決定對王某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決定對朴某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來源:河北法制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TyoR8GwBJleJMoPMjSv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