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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分離」是修訂草案的最大亮點。原招標投標法規定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從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原招標投標法並沒有規定招標人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是2012年頒布實施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規定。這樣一來,招標人的選擇確定中標人的權利受到擠壓,招標人喪失了在三個中標候選人中自由選擇中標人的權利。其實招標人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對工程的建設進度、資金控制、工程質量、工程收益、項目運營、投資償還等承擔著全部責任。而選擇合適恰當的中標人是項目成功的關鍵。在選擇中標人的過程中,有時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綜合得分與第一名相差無幾,但是價格卻比第一名低很多。或者有時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與第一名價格相當,但是一直與招標人進行著良好的合作,招標人對其充分的信任。這些情況下招標人往往希望選擇第二名中標,並且這樣的選擇也是合理的。基於這樣的情況,修訂草案作了大膽的突破,就是引入「評定分離」的做法。其實「評定分離」的做法在廣東、深圳等地已經進行了多年的實踐,並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評定分離」的情況下,評標委員會向中標人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並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覆核的情況自主確定中標人。
當然,為了使招標人定標不會隨意,要求招標人的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範、透明,並且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文章來源:岳老師有話說 岳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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