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大妄為!如此嚴打形勢下,岳陽兩男子還敢在長江電打魚...

2020-01-08     岳陽日報丨岳陽網

岳陽日報全媒體訊(通訊員 李水兵 何永旺)為貫徹落實長江經濟帶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戰略要求,確保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政策落到實處,長江航運公安局岳陽分局陸城派出所在分局黨委的統一部署下,積極開展長江岳陽段水域突出治安問題綜合整治工作,嚴厲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確保長江水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

1月4日15時許,嚴某和綦某相約到長江岳陽段象骨巷水域,採用電打魚設備進行電打魚。15時30分,民警在長江岳陽段象骨巷水域巡邏時當場查獲嚴某和綦某採用電打魚設備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違法行為,告知兩人涉嫌在禁漁期和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將嚴某和綦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並扣押了其電打魚設備。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經辦案民警對嚴某和綦某進行普法教育和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政策宣傳,嚴某和綦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為自己的行為深感後悔,並表示不會再犯。嚴某和綦某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經稱重取證後於1月5日在興達碼頭水域放生,電捕魚工具已被依法收繳。目前,嚴某和綦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已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長航公安溫馨提示:實施禁捕退捕措施是緩解長江生物資源衰退和生物多樣性下降危機的重要舉措之一,有著現實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希望廣大群眾嚴格遵守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的相關規定,切莫以身試法。此外,呼籲廣大市民積極參與禁漁行動,共同維護好長江水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一旦發現此類違法犯罪行為,請積極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法律連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章 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THiBhG8BMH2_cNUgualN.html